最高法宣布耕地掩护典范行政案例(10)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能开拓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第一,被诉惩罚抉择书认定事实清楚,峰安公司占用集团地皮制作厂房,属于未经核准擅自占用。即便本案中存在地皮承包策划权的流转,流转地皮也不得改变其农业用途。第二,被诉惩罚抉择书合用法令精确,所作惩罚公道适当。被诉惩罚的作出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皮打点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皮打点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江苏省疆域资源常用行政惩罚自由裁量尺度》的相关划定。第三,被诉惩罚抉择书措施正当,不存在剥夺峰安公司告诉申辩及听证权利的景象。遂讯断驳回峰安公司的诉讼请求。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峰安公司占用集团地皮制作厂房,属于未经核准擅自占用的违法事实清楚。固然峰安公司提交了与杨某某等人签订的地皮租用条约,以证明其用地系从他人处有偿租用而来。可是,团结地皮打点法及农村地皮承包法的划定可见,违法用地行为侵害的是国度地皮操作的分类和筹划制度,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不以行为人利用的地皮是否系有偿流转为判定尺度,而是看利用地皮有无治理核准手续、有无改变地皮的农业用途等。峰安公司占用的地皮为农用地,不切合地皮操作总体筹划,如皋市自然资源局对峰安公司作出退还犯科占用的地皮,自行拆除修建物及其他设施,规复地皮原状,并惩罚款的惩罚,量罚适当。遂讯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范意义
本案明晰了违法占地行为的认定,并非仅以当事人是否拥有正当的地皮流转手续为准,而是要团结当事人利用地皮是否依法治理核准手续、是否改变地皮的农业用途等因素。本案中,峰安公司虽主张其享有涉案地皮的地皮承包策划权,但其所占用地皮为耕地及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地皮承包策划权人应凭据地皮的用途依法、依规利用地皮,而不得擅自改变地皮的农业用途。本案对付依法管理“非农化”问题,具有努力意义。
八、陈某某诉洋浦经济开拓区打点委员会城乡建树行政强制案
根基案情
陈某某在看塘村擅自建树猪舍。2018年10月8日,洋浦经济开拓区打点委员会(以下简称洋浦管委会)作出《限期拆除奉告书》,认定陈某某未经洋浦筹划建树行政主管部分核准,在没有取得村子建树筹划许可证的环境下,在看塘村擅自建树440.56平方米构筑物,拟作出限期拆除该构筑物抉择,并奉告陈某某享有告诉及申辩、申请进行听证的权利,于当天向陈某某留置送达。其后,洋浦管委会相继作出《限期拆除抉择书》《推行行政抉择催告书》《强制执行抉择书》《强制拆除通告》《限期搬离通知书》并于2019年1月31日组织拆除陈某某的猪舍。陈某某不平《强制执行抉择书》,遂本钱诉。
裁判功效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某某在村里建猪舍未治理相关手续,亦未取得村子建树筹划许可证,洋浦管委会将该猪舍认定为违法构筑物并无不妥;陈某某未拆除违建猪舍,洋浦管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划定作出251号强制执行抉择书,认定事实清楚,合用法令正确,措施正当,并讯断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皮打点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筹划法》第六十五条的划定,对犯科占用地皮上的修建或设施的强制拆除由行政构造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对乡、乡村筹划区内违反筹划所建的修建或设施由行政构造自行查处。本案中,涉案养殖设施用地为设施农业用地,陈某某未推行用地审批手续利用涉案养殖设施用地属于犯科占地行为,故对在该地上所建的涉案养殖设施的拆除,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皮打点法》第八十三条的划定,由洋浦管委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筹划法》第六十五条的划定由洋浦管委会自行抉择强制拆除。并且,洋浦管委会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养殖设施用地属于乡、乡村筹划区范畴内的建树用地,即不存在可以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筹划法》举办查处的景象。综上,洋浦管委汇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筹划法》第六十五条作出251号强制执行抉择书,合用法令和处理惩罚功效均为错误,依法应予取消,但由于涉案养殖设施已被强制拆除,该抉择书实质上已无可取消的内容,故依法应确认为违法。遂据此讯断取消一审讯断,确认洋浦管委会作出《强制执行抉择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典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