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宣布耕地掩护典范行政案例(3)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20-12-15 10:5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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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按照国务院《地皮复垦条例》第三条之划定,出产建树勾当毁损的地皮,凭据“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出产建树单元可能小我私家认真复垦。且按照河南公路工程公司与西平县疆域局签订的《地皮复垦协议书》,河南公路工程公司占压毁损地皮负有凭据复垦方案举办复垦的义务,凭据协议约定,河南公路工程公司未凭据复垦方案举办复垦可能复垦达不到要求的,其所缴纳的复垦担保金充公后全部用于地皮复垦。河南公路工程公司在建树工程落成后,未依照《地皮复垦协议书》推行地皮复垦义务,又将其出产建树勾当中制作的地上附着物有偿转让。中铁七局团体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平县疆域局签订《地皮复垦协议书》是对其所租用地皮另毁损部门所缴纳的地皮复垦担保金,与本案不是同一法令干系。河南公路工程公司请求退还地皮复垦担保金并要求中铁七局团体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退出利用地皮可能缴纳地皮复垦担保金没有依据,其上诉来由不创立。遂讯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范意义

本案明晰了原用地单元利用地皮完毕后,其他单元继承利用地皮的,在原用地单元未依据地皮复垦协议或地皮复垦方案推行地皮复垦义务或地皮复垦不达标的环境下,不得免去其地皮复垦责任,从而浮现了“谁毁损,谁复垦”的原则,从地皮复垦角度浮现了对耕地的严格掩护。

三、杨某1等人诉淇县人民当局、淇县朝歌街道服务处、淇县朝歌街道服务处南杨庄村村民委员会违法占地及行政抵偿案

根基案情

杨某1以家庭承包的方法承包了淇县朝歌街道服务处南杨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杨庄村委会)集团地皮10.06亩(含7.51亩和2.55亩两个地块),并依法取得农村地皮承包策划权证,杨某2、杨某3、冯某某均系该农户家庭成员。2016年9月30日,杨某1将其承包的地皮租赁给杨某4耕作,租赁期限为三年。2018年7月20日,淇县人民当局委托淇县朝歌街道服务处(以下简称朝歌服务处)、南杨庄村委会将杨某4耕作地皮上的庄稼予以排除,个中证载地皮面积7.51亩。停止一审法院开庭之日,涉案地皮处于闲置状态。杨某1、杨某2、杨某3、冯某某、杨某4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 确认被告2018年7月20日强制排除原告承包地上庄稼及强制占有原告承包地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告返还涉案地皮;3.责令被告抵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1万元,并采纳相应的调停法子。

裁判功效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一)本案中,杨某1、杨某2、杨某3、冯某某系地皮承包策划权人,依法享有涉案承包地利用、收益和地皮承包策划权流转的权利。杨某4系地皮承租人,依约享有对涉案承包地的利用权。杨某1等五人认为三被告违法占用地皮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其正当权益,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团地皮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划定》第四条划定,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