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3)
对此,新修订《条例》作出了相关规定:一方面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该是谁的责任就问谁的责任,该追究到哪一级的责任就追究到哪一级,该问到什么程度就问到什么程度,该采取什么问责方式就采取什么问责方式,特别强调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另一方面,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精准把握政策,区分不同情况,作出恰当处理:对于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等情形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对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等情形,则规定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为激励被问责干部继续奋发作为,新修订《条例》专门规定,要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条例》树立了鲜明的干事创业导向,通过精准规范问责促进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牢记初心使命、勇于担当作为,形成建功新时代、争创新业绩的浓厚氛围和生动局面。”该负责同志表示,“下一步,我们将抓好新修订《条例》的贯彻执行、跟踪调研,规范和完善问责工作,更好发挥问责在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 人民日报 》( 2019年09月06日 0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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