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提高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解读(3)
一方面,明确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并将“该问责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列入要问责的情形,重申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实行终身问责。
另一方面,落实党中央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精准把握政策,区分不同情况,作出恰当处理。
对于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等情形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对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等情形,则规定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为树立鲜明的干事导向,新修订的《条例》还规定,要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实施问责的最终目的,是要督促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而不是束缚干部手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说,条例的修订有利于通过精准规范问责促进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牢记初心使命、勇于担当作为,形成建功新时代、争创新业绩的浓厚氛围和生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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