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超常规措施有法律依据吗?最高法给出详解(2)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各地疫情的严重程度不一样,我这个当地采取什么样的防控措施,要跟当地的疫情发展情况相适应,要尽量降低对老百姓生产生活的影响。现在仍然是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需要我们把这个困难、问题估计得更加充分一些,哪怕是十防九空,也要始终把老百姓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摆在第一位。”
应对疫情要采取一些必要的强制措施,但同时有关部门也要把管控措施考虑周全,把工作做细致。
记者:“依法依规的过程当中,怎么样能体现人文关怀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要讲究方式方法,比如你要看一看这个被隔离的对象,他家里面是不是有那些无人照料的、缺乏自理能力的被抚养人,如果有,一定要同时考虑到解决好他们的基本的生活保障问题,不能够产生次生衍生的灾害。在采取相应的应急管理措施的时候,你得要有一个适度,还要考虑到一个善后。比如说湖北省副省长已经提出来要解决在外的武汉人回到武汉的问题。我们也注意到在全国的很多地方也有一些志愿组织表示愿意为在外面没有回家的武汉人提供食宿等各方面的帮助。就像大家说的,我们隔离病毒并不隔离爱,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好的一个举动。”
要战胜疫情、取得胜利,政府要措施得力、应对有效。同时,由于在非常时期采取的一些非常之举,可能与群众的日常习惯和认识不同,会给群众的生活带来不便。这需要每个公民自觉配合、从我做起,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记者:“有些人从疫情严重的地方回来之后,如果他不进行自我隔离,他个人的这种行为,是不是涉嫌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他如果不自我隔离,这个是对自己,对整个社会公众都很不负责任,有可能造成传染病进一步扩散,这是一个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那应该是属于违法行为。”
记者:“有一些人发热发烧,被确定为疑似感染人群之后,他有恐慌心理,他不配合(隔离治疗),这是不是涉嫌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是已经确诊的,或者是疑似病人,他是要接受隔离治疗的。如果是密切接触者,他是要进行隔离观察,这都是法律规定的义务,那么如果有人知道自己是这么一个情况,仍然到公共场所去,这样是可能构成一个违法行为的。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我们要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去采取这样一些措施,既是为了保护自身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也是为了社会公众的整个健康和安全。不配合的,根据相关的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来协助对这些人,进行强制隔离(治疗)、强制观察、隔离观察这样一些措施的。”
这是近日网友拍下的一段视频。这位公交车上的管理人员提醒一位乘客要戴口罩被乘客辱骂,这种不肯做自我防护的行为在各地也都可以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