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轨道上保障疫情防控顺利开展
习近平总书记2月5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疫情防控相关法律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疫情防控的法律制度较健全完备
记者:面对当前疫情的严峻形势,如何做到依法有效防控疫情?请介绍一下这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特别是注重运用法治方式和手段,动员凝聚法治力量阻击疫情。当前,各有关方面正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总的看,我国疫情防控的法律制度是比较健全完备的。我国宪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根据宪法的规定和精神,我国已制定了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一系列针对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还有其他一些相关法律:疫苗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动物防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医药法、执业医师法等。这些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也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采取防控措施,以及其他单位、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控活动提供了相应法律依据。目前,疫情防控工作也是在法治轨道上进行的,要充分发挥法治在疫情防控中的力量和作用。
故意隐瞒疫情该担何责
记者:近期,部分人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的有关措施,产生了比较严重的后果。有的人出现发热症状不主动报告,有的人编造传播与疫情相关的不实信息,有的人故意隐瞒疫情发生地的行程,有的人被确诊或已被告知属疑似患者,仍然在没有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与他人接触。请问根据法律,这些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当依法接受隔离治疗,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履行上述法律规定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比如,单位或者个人违法不服从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