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就修订《中央定价目录》答记者问
人民网北京3月16日电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新版《中央定价目录》,引起了社会各界关注。对此,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
问:请介绍一下修订《中央定价目录》的主要背景。
答:《中央定价目录》是规范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权限和范围的清单。现行《中央定价目录》是2015年颁布的,明确对天然气、水利工程供水、电力、特殊药品及血液、重要交通运输服务、重要邮政业务、重要专业服务等7种(类)20项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还明确了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并将视相关改革进程及市场竞争程度适时放开的10项商品和服务。
2015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要求,持续推进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市场化改革。随着改革不断深入、市场体系日益完善,《中央定价目录》中的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放开由市场形成;2018年《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对部分定价职能进行了调整,定价项目的定价主体发生了变化。按照党中央关于推行政府权力责任清单制度的要求,依据《价格法》相关规定,及时修订《中央定价目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相关定价主体和定价内容具有重要意义。
问:此次《中央定价目录》修订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本次修订《中央定价目录》,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巩固改革成果。对近年来价格改革中已经明确放开由市场形成价格或已明确取消收费的定价项目,从《中央定价目录》中删除。二是聚焦垄断环节。充分体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政府定价范围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要求,坚定不移推进竞争性环节的市场化改革。三是明确定价职责。结合2018年机构改革中部门职能调整和名称变化情况,调整部分定价项目的定价主体,明确责任和事权边界。四是规范定价项目。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权力清单化的要求,将部分定价项目的定价内容细化,提高政府定价权力的清晰度和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
问:此次《中央定价目录》修订的主要内容?
答:新版《中央定价目录》的定价项目同口径统计缩减近30%。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删除近年来已经明确放开价格或取消收费的定价项目。包括已经放开的部分铁路客运、部分铁路货运、部分民航旅客票价、计泡包裹寄递资费、银行卡刷卡收单服务费、食盐价格、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代办中国公民因私签证服务价格、国家储备糖和储备肉交易服务价格,以及已经明确取消的商业银行取现收费、渔港收费、国内学历学位认证服务收费、公民身份认证服务收费。
二是突出垄断环节价格监管和竞争性环节价格市场化改革方向。按照电力和天然气价格“放开两头、管住中间”的改革思路,将“电力”和“天然气”项目根据自然垄断环节分别修改为“输配电”和“油气管道运输”,并进一步体现上网电价、销售电价和天然气门站价格等竞争性环节的价格市场化改革方向。
三是根据机构改革调整定价部门。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定价部门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医疗保障部门”,将“公民临床用血的血站供应价格”的定价部门中“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
此外,还对基础交通运输、重大水利工程供水、重要邮政服务等项目部分表述进行修改完善,推进定价项目清单化、规范化。
问:修订后保留的定价项目主要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