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中央:红领巾等少先队组织标志使用乱象亟须整治(2)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20-05-22 07: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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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在现实中,有时却会以“不痛不痒”的处罚了事甚至不处罚。例如一些网络主播制作、传播侮辱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标识的视频,仅仅被要求下架视频,并未受到法律制裁。

  去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孔涛提出了“关于对规范使用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标识予以法律和政策保护的建议”。他认为:“如不能有效遏制违规使用少先队标志标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现象,将对少先队的组织形象和社会形象造成严重伤害。建议检察机关探索把此类案件纳入国家公益诉讼范围,逐步形成规范使用少先队标志标识在司法领域的法制化推进。”

  “对于不正当的使用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并扩大示范效应,以警示市场主体、规范市场活动。”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韩进文称,“企业使用红领巾等具有特殊意义的标志标识前应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否则将可能构成非法使用并受到行政处罚。”

  多部门齐抓共管

  “红领巾、队徽、队旗、鼓号等,是少先队组织特有的标志标识,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和红色内涵。”有学者认为,“亵渎少先队标志破坏了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爱护少先队标志共识的氛围。”

  “中国少年先锋队是中国共产党创建和领导的1.3亿名6-14岁少年儿童的群团组织。”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少先队总辅导员赵青认为,“任何不当使用少先队标志的行为都不利于护育孩子们健康成长的精神家园。”

  《提案》针对现有的少先队标志不当使用的5方面行为,提出针对性建议,提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民政部等部门应形成齐抓共管合力,依法加强监督和整治。

  对于商业使用行为,《提案》提议,市场监管部门应将红领巾等标志使用纳入监管范畴,对于使用“红领巾”“少先队”“星星火炬”以及少先队特有元素或组织标志用于商业宣传、商业广告等行为,应依法打击,性质恶劣的按高限予以行政处罚。

  对于生产劣质红领巾、队旗、队徽的行为,《提案》建议,市场监管、网信、工信等部门应及时清理生产不合格及伪劣品数量巨大、影响恶劣的厂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对于企业或社会组织使用“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标识、队歌名称,进行企业名称、商标和社会组织名称注册登记的行为,《提案》建议市场监管、民政部门严控此类注册登记行为,对已使用相关名义注册的,协商出台有效解决方案,限期变更或注销。

  “将少先队标志标识及名义进行商业使用或申请注册商标与其特定精神内涵相悖。”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廖怀学表示,“这也不符合《中国少年先锋队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和队歌使用管理规定》《广告法》《商标法》等相关规定。”

  对违规或未经授权使用“红领巾”等少先队组织标志名义注册的微信公众号、微博等行为,《提案》建议网信部门进行限期整治,在充分考虑和保障各方利益前提下,维护好少先队组织的形象和名誉。

  影视文艺作品该如何正确、合法使用和宣传“红领巾”等少先队组织标志?《提案》建议新闻出版广电、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建立科学的审查制度,完善与“红领巾”相关的影视作品联合审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