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连续发文建立健全“常态化退市机制” 年内已有29家公司退市

光山新闻网 刘洋 2020-1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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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磅!中央连续发文建立健全“常态化退市机制”,年内已有29家公司退市!

  原创 文|吴晓璐

  11月3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简称《意见》)全文发布,《意见》提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进金融双向开放。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健全金融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

  就在前一天,11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简称中央深改委)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和《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若干意见》。会议指出,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拓宽多元退出渠道,严格退市监管,完善常态化退出机制。

  接受证事听采访的专家认为,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也需要强化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近年来,证监会先后推动先行赔付制度落地和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出台,目前,欺诈发行责令回购办法已经完成征求意见,投资者保护机制不断完善和丰富中。

  年内已有29家公司退市

  10月28日,深交所决定*ST凯迪(维权)终止上市,按下了年内第16家强制退市的“启动键”。

  近年来,监管层对退市制度进行了多轮优化,多元化退出渠道逐步完善。据证事听统计,截至11月3日,今年以来,16家公司被强制退市。其中9家为面值退,6家为财务退,1家为规范退。另外,截至9月底,有13家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渠道退出,其中重组上市7家、出清式资产置换6家。

  “从成熟资本市场来看,美国纽交所年均退市率6%,纳斯达克年均退市率8%,而中国的年退市率都不足1%。”某券商研究人士表示,“科创板和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对退市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以今年创业板注册制改革为例,退市制度亦迎来调整,丰富完善退市指标,简化退市流程,强化风险警示。可以说,按照创业板现行的退市制度执行,至少17种情况会导致创业板股票退市,退市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表示,近年来A股退市制度一直在不断改革,目前在注册制改革背景下,监管层正在积极推进配套退市制度改革。常态化退市机制不仅要让问题公司“退得下”,而且要“退得稳”,也希望可以“退得好”。“退得下”是要有制度规则让应退市企业及时退市,“退得稳”是让应退市企业的利益相关方心服口服,“退得好”是让应退市企业在退市后获得相对适宜的发展机会。

  “退市制度改革的具体举措应该可执行、多层级和市场化。退市制度需要清晰明了,防止应退市企业使用制度漏洞留在市场,也防止投机者使用监管留白进行交易套利。”田利辉表示,退市不是企业的破产,而是市场的清理,故而应该首先完成市场分层改革,在各层次市场间建立转板制度,让退市公司进入次级市场进行交易,即可以进一步保护退市公司的现有投资者,实现金融稳定;也可以帮助退市企业继续发展,实现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刘锋表示,全市场实施注册制后,将有更多公司进入股市,需要建立常态化的退市机制,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及时把问题公司淘汰掉,这样好公司才能获得投资者的青睐,获得更多的资源,做优做强,而问题公司无立足之地,资源才会优化配置。

  “随着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各种举措逐渐落实,在未来一段时间,多元化退市将会逐渐常态化。但是,从长期来看,我国上市公司质量显著提高之后,强制退市会成为一种引而不发、备而不用的监管手段,上市公司退市还将主要通过兼并重组等市场化方式来实现。”刘锋如是说。

  投资者保护“工具箱”不断丰富

  目前,市场普遍认为,上市公司退市并不能“一退了之”。退市过程中,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是现实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

  近年来,证监会持续推动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今年3月份实施的新证券法,设立了“投资者保护”专章,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先行赔付制度、欺诈发行责令回购制度和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等系列投资者保护制度。

  三项投资者保护制度中,先行赔付制度最早付诸实践。2015年11月份,证监会在进一步完善新股发行制度的意见中首次提出“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建立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并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中明确规定中介机构应作有关赔付承诺。

  目前,实践中“先行赔付”案件已有3例:欣泰电气、海联讯和万福生科,据悉,三件“先行赔付”案件中,共赔付3.4万人、金额达5.09亿元,赔付比例均在95%以上。

  今年7月底,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正式出台。此后,首例案件的选取和制度的正式落地,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焦点。据证监会消息,财务造假类案件或为证券集体诉讼重点考虑的案件类型。

  10月21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2020金融街论坛年会”上表示,加快推动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地,完善投资者权利行使、保障和救济的制度机制。

  目前,投服中心已经健全了管理机制,建立了选案决策机制,细化了案件评估标准,完善了技术系统,聘请了多名公益律师,开展了诉讼模拟演练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欺诈发行责令回购是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改革时探索创立。8月21日,证监会就《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简称《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1个月。

  据《实施办法》,欺诈发行责令回购是指,股票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证监会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股票。据立法说明,投资者未能通过责令回购得到弥补的其他损失,仍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寻求赔偿,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监管多次表态加强跨境监管

  中央深改委会议还提出,要加快健全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加大对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惩治力度,夯实资本市场法治和诚信基础,加强跨境监管执法协作,推动构建良好市场秩序。

  随着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深入推进,今年以来,证监会多次表示,加强跨境监管执法协作。

  据证事听不完全统计,仅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不同会议场合对跨境监管执法合作至少进行了4次表态。

  最近一次是10月21日,易会满在“2020金融街论坛年会”上表示,加强跨境审计和国际监管执法协作,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治理。

  6月22日,易会满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对加强跨境监管合作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易会满认为,打击国际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最为重要的是,要通过充分沟通协作建立监管者之间高度的相互信任,并在此基础上共同建立打击跨境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联盟。

  在6月18日的陆家嘴论坛上,易会满表示,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治理,共同建立打击跨境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联盟,共同解决加强全球上市公司审计监管合作的路径问题,共同维护各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今年“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上,易会满表示,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各国监管机构的共同职责,深化跨境监管合作、坚决打击违法违规,符合全球投资者的共同利益。

  “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必然要求加强国际监管合作。”在10月24日的第二届外滩金融峰会上,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表示,证监会将始终秉持开放的态度和合作的诚意,主动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国际金融组织的广泛合作,共同推进解决中概股公司审计监管等方面的问题,切实维护各国投资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跨境上市和证券发行中的财务造假行为,维护我国企业国际形象。

  据证监会官网,截至2019年12月份,证监会已同64个国家和地区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建立了跨境监管与执法合作机制。

  在万博新经济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李明昊看来,资本市场跨境监管合作主要包括跨境操纵监管和跨境财务监管两方面内容。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不断推进,境内外资本市场互联互通程度加深,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跨境操纵股票标的的现象,严重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证券市场的运行秩序。加强跨境监管合作,可以有效打击并减少跨境市场操纵行为,稳定市场秩序。另外,加强跨境监管执法也可以有效防止财务造假现象。”李明昊进一步解释道。“加强跨境监管执法协作,最主要的还是保护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在今年5月份证监会公布的“2019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中,就有3例涉及跨境违法犯罪,1例涉及利用境外业务实施财务造假,2例为跨境实施操纵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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