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员工未在APP签到岂能成辞退理由
2014年4月,赵某到新疆某科技公司工作,从事销售岗位。后来公司在微信群发布APP签到的新方法,赵某连续16天未签到,公司以旷工为由予以开除。赵某先后申请仲裁和诉讼。生效裁判认为,依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赵某的行为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判决公司向赵某支付经济补偿金49340余元。
众所周知,在互联网时代和信息化时代,很多用人单位会利用微信群、钉钉等APP,利用相应的功能作为发布工作信息、考勤签到的工具。但显然不能轻易地将其作为决定员工重大权益的主要管理模式。
使用APP等信息化管理手段,有利于精细化、精准化管理,及时发现何人未签到、何人何时签到。但需要认识到,当一项管理模式能给人们带来便利时,不代表该管理模式可以理所当然地被用于处理事关员工的重大权利义务。
根据劳动法等规定,劳动纪律、劳动报酬、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同时,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是虽然很多用人单位和员工均能熟练地使用APP打卡签到,未打卡签到的员工通常也会自认违反了考勤纪律。然而,在未明确将相应的管理模式、考勤方式写入劳动纪律、单位规章制度的,或者没有明确公示公告的,不宜将其作为决定员工重大权利义务乃至去留的管理方式。
换句话说,即便某种管理模式已被广泛运用,或者在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已经形成了默契。但不代表其必然上升到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尤其是,越是现代化的管理模式,越将员工约束的更加牢固、精细,成了用人单位“拴住员工”的工具。理当警惕用人单位随意将其作为决定员工命运的“大杀器”。
具体到此事件中,在缺乏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涉事公司将员工连续16天未在APP签到作为辞退理由显然不充分。再者,员工1天未签到,2天未签到尚可理解,员工多日未签到的话,管理人员为何不采取及时沟通乃至约谈方式督促员工遵守劳动纪律,而是直接予以辞退?这让人怀疑是否属于“挖坑式”管理,类似管理模式不该被法律支持,员工的基本权利也不该在现代化管理模式下趋于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