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时报:金融科技创新以风险可控为前提 以服务实体为根本
本报记者 陈彦蓉
近十余年来,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深刻改变了金融业务活动。金融科技上半场主要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金融业务应用,如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等网络金融活动。而随着技术发展持续深入,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持续深入应用,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金融科技发展已进入“下半场”。
业内人士认为,从金融和科技发展脉络来看,尽管新业态层出不穷,但金融科技始终以金融为根基,离不开金融监管的范畴。对于金融科技企业而言,需要敬畏风险并严守风险底线,实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创新。
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创新
近年来,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已深刻改变了金融业务流程,对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发挥出重要作用。近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在金融业发展方面也明确提出“构建金融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提升金融科技水平,增强金融普惠性”。
事实上,金融科技创新已取得了显著进步,在变革传统金融业务流程、提升金融服务效率等方面成效卓著,为民众带来众多便利和实惠的金融服务。值得一提的是,金融科技始终是以金融为根基,不可能脱离金融业务而存在。而风险管理是金融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金融科技的创新需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
“金融科技的发展速度一定要在风控之内。”上海某头部金融科技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科技创新持续优化业务运营,将更好的服务体验回报给消费者和客户,让他们能够获得更好的金融服务,这是金融科技公司的使命。但与此同时,也需要对风险负责。
持续完善金融科技监管
在11月6日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按照金融科技的金融属性,把所有的金融活动纳入统一的监管范围。银保监会将完善风险全覆盖的监管框架。增强监管的穿透性、统一性和权威性,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
实际上,金融科技的监管一直受到有关监管部门高度重视。10月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了《金融科技创新应用测试规范》《金融科技创新安全通用规范》《金融科技创新风险监控规范》三项金融行业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对金融科技创新进行规范。
针对金融科技风险特点树立明确的监管红线并依托监管科技手段促进行业合规经营已成共识。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黄震认为,借助技术手段进行主动监管,通过对监管政策、合规性要求的数字化表达,推动监管模式由事后监管向事中监管转变,有利于提升监管穿透性增强监管统一性。而对于金融科技创新企业而言,创新需要寻求跟监管的密切合作与活动,积极拥抱监管,确保创新性和合规性能够适度平衡。
引导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银保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表示,金融科技方面,银保监会一方面支持金融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创新,同时要坚持创新是为实体经济服务,要为实体经济做贡献。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撰文称,脱胎于互联网的金融科技一方面为金融让利实体的时代背景下保持金融服务实体的能力和效率做出了贡献,而另一方面却也使得金融服务实体的方向发生了一些扭曲。例如金融科技的赋能,客观上导致了一些中小银行背离服务本地实体的定位,对一些没有充足偿债能力的长尾客群开展个人消费贷业务,区域性金融资金未能高效地用于支持实体。
无论是金融科技还是数字科技,仍然是以科技为落脚点,通过技术手段转变金融的服务方式,提升金融的整体效率,需要引导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运用数字化手段实现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的普惠金融。
“为实体经济做出更大贡献的方法是更好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某专注于供应链金融技术服务的金融科技公司有关负责人告诉《金融时报》记者,金融科技创新是手段,服务实体经济才是内核。作为第三方金融科技公司,该公司主要是通过技术手段识别金融场景中的风险因素,帮助实体产业与银行金融机构建立可信的链接,从而使得银行可以贴近用户需求,更好地提供产品服务。而产业链中的企业注重的是降本增效,金融科技公司所提供的诸如大数据、区块链等科技能力,使得企业数据资产可以更为通畅地流动,从而激活数据价值,达到金融科技更好浇灌实体经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