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集会会议通过 按照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集会会议《关于修改部门法令的抉择》批改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集会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度机构的国防职权
第三章 武装气力
第四章 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详规模防卫
第五章 国防科研出产和军事采购
第六章 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第七章 国防教诲
第八章 国防带动和战争状态
第九章 国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
第十章 武士的义务和权益
第十一章 对外军事干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树和固定国防,保障改良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树的顺利举办,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再起,按照宪法,拟定本法。
第二条 国度为预防和抵挡侵略,避免武装颠覆和破裂,守卫国度主权、统一、河山完整、安详和成长好处所举办的军事勾当,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交际、科技、教诲等方面的勾当,合用本法。
第三条 国防是国度保留与成长的安详保障。
国度增强武装气力建树,增强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详规模防卫建树,成长国防科研出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诲,完善国防带动体系,实现国防现代化。
第四条 国防勾当僵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成长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僵持总体国度安详观,贯彻新时代军事计谋目的,建树与我国国际职位相称、与国度安详和成长好处相适应的固定国防和强大武装气力。
第五条 国度对国防勾当实行统一的率领。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防止性国防政策,独立自主、自力重生地建树和固定国防,实行努力防止,僵持全民国防。
国度僵持经济建树和国防建树协调、均衡、兼容成长,依法开展国防勾当,加速国防和部队现代化,实现富国和强军相统一。
第七条 守卫故国、抵挡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国民的神圣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该当依法推行国防义务。
一切国度构造和武装气力、各政党和大师民集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该当支持和依法参加国防建树,推行国防职责,完成国防任务。
第八条 国度和社会尊重、优待武士,保障武士的职位和正当权益,开展各类形式的拥军优属勾当,让武士成为全社会爱崇的职业。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员队伍开展拥政爱民勾当,固定军政军民连合。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努力推进国际军事交换与相助,维护世界僻静,阻挡侵略扩张行为。
第十条 对在国防勾当中作出孝敬的组织和小我私家,依照有关法令、礼貌的划定给以表扬和嘉奖。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小我私家违反本法和有关法令,拒绝推行国防义务可能危害国防好处的,依法追究法令责任。
公职人员在国防勾当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令责任。
第二章 国度机构的国防职权
第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礼貌定,抉择战争和僻静的问题,并行使宪礼貌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礼貌定,抉择战争状态的公布,抉择全国总带动可能局部带动,并行使宪礼貌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