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抉择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抉择,公布战争状态,宣布带动令,并行使宪礼貌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国务院率领和打点国防建树事业,行使下列职权:
(一)体例国防建树的有关成长筹划和打算;
(二)拟定国防建树方面的有关政策和行政礼貌;
(三)率领和打点国防科研出产;
(四)打点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五)率领和打点百姓经济带动事情和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建树和组织实施事情;
(六)率领和打点拥军优属事情和退役武士保障事情;
(七)与中央军事委员会配合率领民兵的建树,征兵事情,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详规模防卫的打点事情;
(八)法令划定的与国防建树事业有关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率领全国武装气力,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一批示全国武装气力;
(二)抉择军事计谋和武装气力的作战目的;
(三)率领和打点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员队伍的建树,拟定筹划、打算并组织实施;
(四)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五)按照宪法和法令,拟定军事礼貌,宣布抉择和呼吁;
(六)抉择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员队伍的体制和体例,划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构造部分、战区、军兵种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员队伍等单元的任务和职责;
(七)依照法令、军事礼貌的划定,任免、培训、查核和赏罚武装气力成员;
(八)抉择武装气力的兵器装备体制,拟定兵器装备成长筹划、打算,协同国务院率领和打点国防科研出产;
(九)会同国务院打点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十)率领和打点人民武装带动、预备役事情;
(十一)组织开展国际军事交换与相助;
(十二)法令划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认真制。
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成立协调机制,办理国防事务的重大问题。
中央国度构造与中央军事委员会构造有关部分可以按照环境召开集会会议,协调整决有关国防事务的问题。
第十八条 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担保有关国防事务的法令、礼貌的遵守和执行。
处所各级人民当局依照法令划定的权限,打点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民兵、百姓经济带动、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国防设施掩护,以及退役武士保障和拥军优属等事情。
第十九条 处所各级人民当局和驻地军事构造按照需要召开军地联席集会会议,协调整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防事务的问题。
军地联席集会会议由处所人民当局的认真人和驻地军事构造的认真人配合召集。军地联席集会会议的介入人员由集会会议召集人确定。
军地联席集会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处所人民当局和驻地军事构造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治理,重大事项该当别离向上级陈诉。
第三章 武装气力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气力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固定国防,抵挡侵略,守卫故国,守卫人民的僻静劳动,介入国度建树事业,鞠躬尽瘁为人民处事。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气力受中国共产党率领。武装气力中的中国共产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举办勾当。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气力,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员队伍、民兵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