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批改案(十一)(3)
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有下列景象之一,哄骗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生意业务价值可能证券、期货生意业务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拘役,并处可能单惩罚金;情节出格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
“(一)单独可能同谋,会合资金优势、持股可能持仓优势可能操作信息优势连系可能持续交易的;
“(二)与他人勾串,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值和方法彼此举办证券、期货生意业务的;
“(三)在本身实际节制的帐户之间举办证券生意业务,可能以本身为生意业务工具,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标,频繁可能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取消申报的;
“(五)操作虚假可能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举办证券、期货生意业务的;
“(六)对质券、证券刊行人、期货生意业务标的果真作出评价、预测可能投资发起,同时举办反向证券生意业务可能相关期货生意业务的;
“(七)以其他要领哄骗证券、期货市场的。”
十四、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修改为:“为掩饰、隐瞒毒品犯法、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法、可怕勾当犯法、走私犯法、贪污行贿犯法、粉碎金融打点秩序犯法、金融骗财骗犯法的所得及其发生的收益的来历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充公实施以上犯法的所得及其发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拘役,并处可能单惩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工业转换为现金、金融单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可能其他付出结算方法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要领掩饰、隐瞒犯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历和性质的。
“单元犯前款罪的,对单元判惩罚金,并对其直接认真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划定惩罚。”
十五、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修改为:“以犯科占有为目标,利用骗财骗要领犯科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数额庞大可能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能无期徒刑,并惩罚金可能充公工业。
“单元犯前款罪的,对单元判惩罚金,并对其直接认真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划定惩罚。”
十六、将刑法第二百条修改为:“单元犯本节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划定之罪的,对单元判惩罚金,并对其直接认真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拘役,可以并惩罚金;数额庞大可能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数额出格庞大可能有其他出格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能无期徒刑,并惩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