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人别墅 挪用公款4000万元!中纪委机关报披露某党员干部被查处过程
李因宝 常州市纪委监委第四审查调查室副主任
史本帅 常州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干部
罗 枫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员额检察官
王 伟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
编者按
这是一起党员领导干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为特定关系人挪用公款四千万元被查处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孙国林为个体经营者从事的螃蟹等水产品生意介绍业务并收受钱款是违反廉洁纪律还是受贿犯罪?孙国林授意行贿人为其特定关系人购买挖掘机一台并将挖掘机出租给行贿人,所收租金是否应当计入受贿数额?孙国林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四千万元供某公司使用,并收受行贿人所送别墅一套,是否同时构成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予以并罚?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孙国林,男,中共党员,1967年11月出生,2008年至2020年先后担任江苏省金坛市朱林镇党委书记,金坛市(区)发改局(委)党委书记、局长(主任),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党委书记,江苏省金坛长荡湖旅游度假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等职。
2008年至2020年,孙国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非法收受夏志强、蒋荣先、周国和、常州市金坛区鑫峰置业有限公司等个人和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2367万余元,其中收受鑫峰置业公司给予的价值297万余元的别墅1套系犯罪未遂。
2015年至2020年,孙国林在担任领导干部期间,为金坛区某个体经营者王某某从事的螃蟹等水产品生意介绍业务,并先后5次收受王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78万元。
2016年,孙国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帮助其特定关系人金某某持股的鑫峰置业公司解决缴纳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保证金的资金缺口问题,个人决定以东浒建工公司向鑫峰置业公司缴纳工程承接保证金的名义,将江苏金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公款4000万元供鑫峰置业公司使用,并谋取个人利益。
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2019年12月25日,常州市纪委对孙国林涉嫌违纪问题立案审查;2020年6月22日,常州市监委对孙国林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立案调查,并于同年6月23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党纪政务处分】2020年12月16日,经常州市委批准,常州市纪委给予孙国林开除党籍处分,由常州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2月17日,常州市监委将孙国林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案移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孙国林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5日,孙国林被逮捕。
【提起公诉】2021年2月3日,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孙国林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1年4月19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孙国林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1.孙国林为王某某从事的螃蟹等水产品生意介绍业务并收受王某某所送钱款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李因宝:经查,2015至2020年期间,孙国林多次为王某某从事的螃蟹等水产品生意介绍业务,并先后收受王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78万元。该行为是认定涉嫌受贿罪还是违反廉洁纪律?对此,关键是界定清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于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或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均构成受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