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人别墅 挪用公款4000万元!中纪委机关报披露某党员干部被查处过程(2)
“单纯利用亲友关系”,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单纯利用自己与他人之间的亲友关系为请托人谋利。这种情况下,因不具权钱交易性,故不构成受贿。“两高”《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受贿论处”。
本案中,孙国林介绍的客户既有私营企业主,也有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还有亲戚、朋友与熟人,既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王某某介绍客户,亦有凭借亲友与熟人关系为王某某介绍客户,几类情形相互掺杂且具体金额无法区分开来,因此对该事实统一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更适当。
2.孙国林授意周国和为其特定关系人购买挖掘机一台后提议该挖掘机出租给周国和使用并收取租金,受贿数额如何计算?
史本帅:本案中,孙国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周国和提供帮助,并授意周国和出资30万元为其特定关系人高某某购买挖掘机一台,后经孙国林提议,高某某与周国和商定该挖掘机出租给周国和用于工程施工,周国和支付租金给高某某。在租赁期间内,周国和共向高某某支付租金26万元,该租金收取标准符合当地市场行情。对此,孙国林构成受贿罪没有异议,但受贿数额认定为56万元还是30万元?租金26万元该作如何处理?
根据法学理论,依照物的衍生关系,物可划分为原物和孳息。原物是指原已存在之物,可依其自然属性或基于法律规定产生收益。孳息是由原物产生的收益,根据产生的原因不同,又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刑法理论上有“犯罪孳息”一说,是指犯罪所得产生的孳息,属于犯罪所得收益。
本案中,孙国林上述受贿行为的犯罪对象是挖掘机一台,其显然属于犯罪所得,该挖掘机的价值自然应计入受贿数额,而将挖掘机又出租给行贿人使用以收取符合市场行情的租金则属于犯罪孳息,司法实践中对此是不计入犯罪数额的,但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其属于违法所得,应予追缴。这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应否计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问题的批复》可得到印证,该批复规定:“贪污、挪用公款(包括银行库存款)后至案发前,被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是贪污、挪用公款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一部分,应作为被告人的非法所得,连同其贪污、挪用的公款一并依法追缴,但不作为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计算。”因此,在上述受贿事实中,孙国林的受贿数额应认定为30万元,租金26万元应依法予以追缴。
3.在挪用公款事实中,孙国林如何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否影响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