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3)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1-11-26 10:17:01
浏览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买自强等6人违反国家规定,对外排放废水总含铬量超过国家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因被告人买自强、尚小锋、杨玉利从事的活动对环境具有直接的危害,对被告人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有关的经营活动。一审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买自强等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禁止被告人买自强、尚小锋、杨玉利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排污有关的经营活动。一审判决后,各被告人没有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孟州市是黄河千里长堤“左岸0公里”的起点,也是黄河流出山区进入平原的第一市。孟州市南庄镇是亚洲最大的羊皮加工生产基地,由于生产工艺的特殊性要求,当地存在较大水污染风险,对黄河流域孟州段的水体保护构成严重威胁。本案对污染环境犯罪被告人依法适用了环境保护禁止令,禁止三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排污有关的经营活动,将生态环境保护的阶段提至事前,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落实预防为主的原则,避免了生态环境损害的再次发生。

  五、濮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山东巨野锦晨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山东省巨野锦晨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野公司)与河南精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众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含酸废水,交给没有处置资质的寇忠汉、寇自伟等人,后寇忠汉、寇自伟联系靳学建等人,将上述工业含酸废水通过靳学建所在的范县污水处理厂的暗管非法倾倒进河南省范县城市污水管网。经鉴定,工业含酸废水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34废酸类”危险废物。范县污水处理厂不具备处理上述工业含酸废水的能力,废水中的危险物质被排入黄河支流金堤河内,对金堤河造成严重污染。经河南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评估,巨野公司非法倾倒的危险废物造成的地表水环境损害数额为358万余元、环境污染财产损害数额为11万余元、应急处置费为89万余元;精众公司非法倾倒的危险废物造成地表水环境损害数额为175万余元、环境污染财产损害数额为5万余元、应急处置费43万余元。

  【裁判结果】

  本案部分涉案主体因构成刑事犯罪,已经另案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一)巨野公司分二期先后支付治理费用459万余元和358万余元,精众公司分二期先后支付治理费用224万余元和175万余元;(二)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如二被告能够通过技术改造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进行处理,明显降低环境风险,并经过第三方评估,两年内产生的污水均符合排放标准,且两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其在协议生效后已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可以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抵扣第二期应支付款项,二被告所支付的技改费用等于或大于第二期应支付款项时,二被告不再支付第二期应支付费用;(三)二被告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费可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抵扣第二期应支付款项的相应数额;(四)二被告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分别在国家级媒体上为其污染环境的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