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教师法修订草案并建议 进一步细化教师准入和退出机制(2)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1-12-18 1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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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高了教师职业的准入门槛。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修订草案提高了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要求。为了提高对教师队伍的准入门槛,此次修订草案还增加了从业禁止方面的规定。这对于强化教师队伍的管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进一步完善了教师职务和岗位聘任相关的法律制度。例如,在教师职务方面,统一了幼儿园和中小学教师的职务序列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副高级职务和正高级职务;教师初级和中级职务可以不受岗位比例限制,根据教师履行职务的年限和要求,依照规定晋升。这一规定有利于教师回归立德树人的本职工作,有望能够缓解中小学教师评职称难的现实问题。

  徐玲:《征求意见稿》还细化了教师的考核制度与考核标准,重点强调要考核老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表现和心理健康状况;明确了教师的招聘程序与制度,特别是第一次规定了县域内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应当按规定进行交流轮岗。

 健全权利救济机制 细化准入退出规定

  记者:教师法修订过程中,您认为还有哪些内容需要予以规范?

  蔡海龙:还需进一步解决如何明确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及其法律救济问题。

  因为国家公职人员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身份,因其从事公务活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需要,法律通常会对其权利和义务作出特别的规定以保障其公共性。将公办中小学教师规定为国家公职人员,意味着将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进行管理,势必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其权利和义务。如果不对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那么教师实际承担的义务,就有可能出现扩大乃至泛化的趋势;教师本应享有的权利,也有可能因为无法获得有效救济而产生实际上的减损。

  因此,法律在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法律身份的同时,还应进一步明确其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根据教师职业的特点,建立健全与之相应的权利救济机制以达成权利和义务平衡。

  徐玲:《征求意见稿》提高了教师的准入门槛,也细化了不能取得教师资格证的4种情形,但没有对教师的心理素质提出要求,建议“在个人品德方面有重大瑕疵或存在重大心理疾病者不得取得教师资格,如果已取得教师资格,出现违反上述师德义务的行为或产生心理疾病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教师资格”。也就是说,需要进一步细化教师准入、退出机制。

  《征求意见稿》提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当地”的表述不够明确,是本县、本市还是本省,需要予以明确。另外只对地方政府拖欠教师工资有一定的处罚措施,为什么不对“教师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呢?只有这样才能切实地提高教师待遇。

  储朝晖:《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建立教师荣誉表彰制度,设立国家教师奖。其立意是提升教师的地位。但就一线教师调查的结果来看,教师们普遍反映当前的评奖、评职称等,对教师造成了很大压力,反而导致教师积极性降低。毕竟对于教育工作的评价,本身就是一个难度非常大、非常复杂的事情。建议谨慎设立教师评奖制度,在评选过程中必须体现客观公正性,至少不能为了评奖而评奖。(记者 陈磊 见习记者 孙天骄)

原标题:专家解读教师法修订草案并建议 进一步细化教师准入和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