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一批指导性案例(6)
(二)依法履职,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报酬是进城务工人员维持生计的基本保障。根治进城务工人员欠薪问题,关乎进城务工人员切身利益,关乎社会和谐稳定。进城务工人员多在建筑、餐饮、快递等行业就业,因相关市场不规范、未签订劳动合同、法律知识欠缺等原因,部分进城务工人员起诉讨薪往往会遇到诸如确定用工主体难、明确诉讼请求难等问题。对经政府主管部门协调后仍未能获得劳动报酬的进城务工人员,检察机关应当及时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等方式支持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配合,保障进城务工人员获得劳动报酬的同时,服务保障企业发展。对于企业因经营管理、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因素暂时无力支付进城务工人员工资的情形,可以运用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引导进城务工人员与企业共渡难关。同时,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街道等单位协作配合,在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前提下,为企业恢复正常经营提供缓冲期,服务保障企业发展。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安某民等80人与某环境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支持起诉案
(检例第125号)
【关键词】
劳动者权益保障 支持起诉 确认劳动关系 社会保险
【要旨】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保登记、补缴社会保险费未果的,检察机关可以协助收集证据、提出支持起诉意见,支持劳动者起诉确认劳动关系,为其办理社保登记、补缴社会保险费提供帮助。
【基本案情】
安某民等80人自2003年起先后在南京市某环卫所(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某环卫所)从事环卫工作。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2012年11月,某环卫所改制转企为某环境公司。安某民等80人继续在某环境公司工作,但仍未订立劳动合同。2018年,安某民等80人多次向某环境公司提出补办社保登记手续、补缴入职以来社会保险费等诉求未果。2020年3月16日,安某民等80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确认与某环境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劳动者未提交与某环境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据为由未予受理。2020年3月31日,安某民等80人诉至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玄武区法院),请求确认与某环境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情况。2020年4月20日,安某民等80人因无法收集某环境公司改制的证据等原因,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玄武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请求检察机关为其维权提供法律帮助,该院审查后予以受理。
审查过程。玄武区检察院从南京市玄武区城管局调取了某环卫所改制的相关文件,证明用人单位的沿革及80人事实劳动关系的承继,该证据与确认劳动关系及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密切相关。从相关街道办事处和某环境公司调取了某环卫所改制前后的工资发放签名表,证明安某民等80人与某环境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经询问当事人、走访了解,玄武区检察院查明:安某民等80人在某环卫所从事环卫工作均已超过10年。某环卫所改制转企后,安某民等80人向某环境公司提出补办社保登记、补缴社会保险费未果而形成群体性诉求。经梳理相关证据材料、逐人逐项核对,某环境公司需补缴安某民等80人社会保险费共计4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