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公布9件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潞城生态环境分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至潞城公安分局立案查处。2022年1月25日,潞城区人民法院对潞城区本地3名联系倾倒场所人员作出刑事判决:郭某某、辛某某、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4万至1万元不等。
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牛某某、秦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潞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涉案河南省新郑市鑫正树脂有限公司及其29名涉案人员(包括驾驶员、押运员)向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启示意义】
执法过程中,针对未知来源液态废物,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严格区分“废水”和“废液”。开展检测鉴别后,针对具有危险特性的,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等科学分类,便于合理、合规处置。
三、浙江省杭州市二十六家钢管租赁公司涉嫌非法处置废矿物油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4日,浙江省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在对浙江美格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近三年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废矿物油转移量为零,进一步调查发现该企业的废矿物油最终去向为钢管租赁公司。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与浙江省公安厅违法线索互通共享协作机制,杭州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将这一涉嫌违法行为线索通报杭州市公安局。
经查,杭州市钢管租赁行业存在非法使用废矿物油涂刷卡扣、螺钉等部件以防锈翻新的行业潜规则,机械厂的废矿物油由专人收购后运往收集暂存处理窝点,钢管租赁公司从窝点处长期购买废矿物油。经溯源排查,线索共涉及临安、临平、富阳等9个区、县(市),包括杭州富阳明盛钢管租赁服务部、杭州临安闻达钢管租赁站等26处非法处置废矿物油窝点。各窝点涂刷作业区场地未采取硬化和防渗措施,经采样检测,土壤样品中的石油烃等指标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对应限值,该非法处置行为造成环境污染。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相关单位非法处置废矿物油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1年6月,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属地公安机关。杭州市临安、临平、富阳等9个区、县(市)公安局分局于当日正式立案侦查。截至12月上旬,杭州市临安、临平、富阳等9个区、县(市)人民检察院已对55人提起诉讼。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各地生态环境局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工作有序开展。
【启示意义】
“双随机”是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日常执法检查的主要手段,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可疑线索进一步深挖调查,可以发现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线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
四.福建省福州市朱某某等人涉嫌利用废弃矿坑跨区域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