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公布9件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5)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2-05-06 15:4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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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和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签订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永川支队多次配合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赴四川省武胜县、威远县、内江市等地开展案件调查取证工作。

  【查处情况】

  1.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2020年8月7日,永川支队将案件移送至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2022年1月17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邬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1天,并处罚金2万元;彭某某、杨某、周某某等涉案7人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拘役3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1万元。

  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情况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向相关赔偿义务人追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744,919元,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生态修复。目前,两处危险废物倾倒地块均已完成修复并通过验收。

  【启示意义】

  建立跨省级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执法联动机制和警务合作机制,可以在跨区域间形成打击层层转包异地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的合力,保障案件顺利移送和侦查。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及时追缴损害赔偿金,推进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八、陕西省安康市家振再生资源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8日,陕西省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称安康市家振再生资源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疑似非法处置危险废物。5月19日,安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非法拆解废铅蓄电池,其生产区内有大量正在拆解的废铅蓄电池,经称量核实,共有废铅板66.77吨。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已根据《安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安康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5月21日对该公司生产区内违法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废旧铅蓄电池)进行了转移扣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公司非法拆解废铅蓄电池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1年5月26日,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安康市公安局。6月1日,安康市公安局刑事立案。8月26日,安康市公安局将案件移送至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已将案件定为督办案件。

  【启示意义】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废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相关单位需关注收集难的危险废物,推动废铅蓄电池试点工作,强化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信息化监管,规范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过程。

九、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李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倾倒废油泥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日23时,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生态环境局灵武分局(以下简称灵武生态环境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有车辆在灵武市马家滩镇一荒沙地上非法倾倒废油污泥。灵武生态环境分局立即会同灵武市马家滩镇派出所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检查,并于6月3日凌晨3时许,发现一处废油污泥倾倒点,现场有刺激性气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