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公布9件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3)
2021年5月12日,福建省福州市福清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福清生态环境局)接群众反映称福清市某废弃矿坑内被倾倒疑似工业固体废物。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勘察,发现废弃矿坑内水体呈淡蓝色,伴有刺激性气味,现场有灰色粉末遗留。福清生态环境局商请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2021年5月22日,福清市公安局查明涉案灰色粉末来自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疑似涉及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同日,福清生态环境局向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提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介入。经查,涉案固体废物为福建佰意达新材科技有限公司利用铝渣提炼铝锭产生的二次铝灰,自2021年5月11日起该公司已转移约100吨至福清市。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二次铝灰属于危险废物。
事发后,福清生态环境局立即配合当地镇政府开展矿坑封闭、周边饮用水监测、矿坑废水防溢出等环境应急工作,并主动与当地新闻媒体对接,通过省级电视台、当地报纸等媒体加强宣传报道,并会同当地镇政府逐户走访周边群众,避免引发恐慌。目前,福清生态环境局正在委托编制生态治理和修复方案,生态修复和损害赔偿等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之后开展。福清市人民政府组织专题会议研究,由市财政先行垫付应急处置费用开展生态治理和修复。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朱某某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1年6月1日,福清生态环境局将该案正式移送福清市公安局,并抄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福清市公安局于当日刑事立案。7月,福清市公安局将案件移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审查。11月3日,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已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启示意义】
面对固体废物倾倒等环境突发情况,各地生态环境部门除配合属地政府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及污染防治工作外,可通过与地方媒体及周边群众沟通,加强宣传报道,加大信息公开,多渠道保障周边群众合法权益。
五、河南省濮阳润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河南省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梳理早期查处非法酸洗减线油类案件时,通过工商注册和环评文件发现濮阳润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环评为仓储转运项目,无生产工艺,但自2020年以来采购了大量硫酸。经调查,该公司私自增加硫酸白土洗油工艺,涉嫌使用硫酸非法精制减线油,该工艺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HW34废酸类及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类危险废物。
2021年6月1日,执法人员发现涉案公司用货车将产生的疑似危险废物外运至某油田公司附近一院内,疑似非法处置危险废物。6月2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商请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介入调查并组成联合专案组。当日,涉案公司再次外运疑似危险废物时,专案组立即前往现场,发现院内堆存有约100吨混黑色胶状物质的土堆、42个酸洗油渣吨包、8个吨桶和1个废白土吨包,经鉴定,均属于危险废物。目前,濮阳县人民政府已妥善处置涉案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致函濮阳县人民政府依法关闭涉案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