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法通过 四类情形将获得减免
12月29日 (黄钰钦 梁晓辉 张子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9日在北京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该法规定四类减免耕地占用税的情形。
在税额方面,新通过的耕地占用税法规定,以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人均耕地面积为依据,分别规定了各地区每平方米耕地的差别化税额,分为10至50元(人民币,下同)、8至40元、6至30元、5至25元四个档次。在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
在税收减免方面,该法规定了四类减免耕地占用税的情形。一是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二是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三是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四是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针对临时占用耕地问题,该法将其限于“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规定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该法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