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2-11-11 1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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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矿产资源是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加强矿产资源保护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近年来,由于旺盛的市场需求导致矿产资源价格不断上涨,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大肆盗采国家矿产资源,不仅严重侵害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而且破坏生态环境,引发地质灾害、安全事故,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构成重大风险隐患。全国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协同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加大对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惩治力度并取得积极成效。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各地加大依法办案力度,更加有效惩治犯罪、警示教育社会,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张某山等32人非法采矿、马某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等4件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2年10月31日

案例一:张某山等32人非法采矿、马某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关键词】

  非法采矿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惩罚性赔偿 检察一体化办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山,系盗采江砂船船主;

  被告人凌某华,系运输盗采江砂船主;

  被告人鲍某文,系运输盗采江砂船主;

  被告人马某玉,系盗采江砂的收购者和销售者;

  其余29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2021年3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山等人事前通谋结伙,约定出资比例、作案分工、收益分配等,利用出资购买的非法改装隐形吸砂泵船,在安徽省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段上下断面之间非法采砂。受张某山等人纠集,被告人凌某华、鲍某文等人明知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仍采用与张某山等事前共谋、采运一体的方式,参与盗采江砂。被告人马某玉明知凌某华等人销售的江砂系盗采,仍以94元/吨的价格,购买1000余吨后销售。至案发时,该犯罪团伙累计作案10起,盗采江砂46765.04吨、价值289.31万元。公安机关现场扣押11040.04吨。经评估,该犯罪团伙造成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515.75万元。

  【检察履职情况】

  2021年3月7日,公安部“长江大保护”工作专班举报中心接到有犯罪团伙在长江安徽段水域非法采砂的线索。为彻底摧毁该犯罪团伙,案件经逐级指定由江苏省建湖县公安局负责侦办。公安机关及时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建湖县人民检察院通报案情并邀请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检察机关围绕行为人主观明知、江砂价值鉴定、追赃挽损等问题,向公安机关提出23条侦查意见。由于张某山等人非法采砂地点位于安徽省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段上下断面之间,是国家专门为长江江豚等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设立的养护区,周边水域有丰富的浮游动植物和底栖动物,非法盗采行为不仅对长江的江砂资源造成了重大损害,也给当地的渔业和底栖生物造成了危害。鉴于本案案情重大、社会关注度高、涉案人员多、地域跨度大,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对案件进行了挂牌督办。针对该犯罪团伙反侦查意识强,客观性证据调取难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派员赴盐城指导办案,协调解决关键证据的收集问题。同年7月底,建湖县公安局陆续提请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本案犯罪嫌疑人。12月29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建湖县人民检察院在上级检察机关指导下,通过组织召开公检联席会议等方式,要求公安机关对全案证据作了进一步完善,并根据“采、驳、运、销”四个环节中各行为人的分工和作用,准确区分主从犯,积极开展认罪教育和释法说理,促使33名被告人中的31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督促部分被告人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进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