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4)
针对案件暴露出的问题,黔西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公安机关,对辖区内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深挖“漏网之鱼”,依法追诉了20名涉嫌非法采矿犯罪人员。同时,强化监检协作,推动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管矿产资源失职渎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了立案查处。
【典型意义】
近年来,非法采矿呈现犯罪手段多样化特点,犯罪隐蔽性更强。为了使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由传统无证开采向披着合法外衣、行盗采之实转变的趋势明显。有的不法分子打着合法经营幌子,恶意超范围开采;有的披着参与正规建设项目的合法外衣,私自在施工过程中偷挖滥采。为逃避监管查处,一些犯罪分子甚至拉拢腐蚀党政机关领导和一线执法人员,寻求庇护。
盗采矿产资源犯罪隐蔽性强、查控难度大,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建议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客观性证据,及时追捕、追诉漏罪漏犯。为彻底摧毁犯罪分子的经济基础,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全方位查明犯罪分子非法采矿的违法所得,提请法院加大对犯罪分子自由刑和财产刑的处罚,确保打深打透。为强化矿产资源保护,检察机关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保护伞”线索,携手打击非法采矿背后的职务犯罪。对区域内普遍存在的盗采矿产资源的现象,检察机关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监督,进一步加强了对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司法保护。
案例三:符某良等12人非法采矿案
【关键词】
非法采矿 共同犯罪 引导侦查 打击黑色产业链 规范化办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符某良,系江船经营者、运砂船主;
被告人孟某胜,系某码头经营者;
被告人徐某林,系负责联系盗采海砂和运砂船主的中介人员;
被告人符某友,系江船经营者、运砂船主;
其他8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2021年2月下旬,被告人符某良、孟某胜等人明知采砂方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及采矿许可证,仍纠集“豫信货13269”“江海洋1699”等货船的船主被告人符某友等人,通过被告人徐某林与非法采砂人员(未到案)联系,约定需要的海砂数量和购砂价格,指定运至孟某胜经营的码头卸货后,销售牟利。2月26日,符某良等人驾船至福建省闽江口附近海域,使用事先约定的民用甚高频频段进行联络,在指定地点与采砂船过驳非法开采的海砂后返航。3月5日,“豫信货13269”“江海洋1699”等货船行至长江口附近水域被上海海警查获。经检测评估,查获的海砂重量为84,633吨,价值合计502万余元。另查明,2020年10月至案发,上述人员曾运输、销售盗采的海砂11航次共14万吨。
【检察履职情况】
2021年3月6日,上海海警局对本案立案侦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根据管辖,第一时间介入侦查,就证据收集提出意见。针对涉案船只和人员较多、作案地点跨度大等问题,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侦查机关及时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间的微信记录、转账记录、通话记录、行船轨迹等客观性证据,引导侦查机关追捕了中介人员徐某林、销赃人员孟某胜。2021年6月,侦查机关以符某良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罪,移送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虽然非法采砂人员没有到案,但在案证据证明涉案船主、中介人员等明知采砂人员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海域使用权证,仍与非法采砂人员串通,商定购砂数量和价格后,前往收购、运输、非法倒卖牟利,其行为已涉嫌非法采矿罪。其中,提起犯意、负责组织的船主和参与程度高、获利多的股东均应认定为主犯;仅负责驾驶船只、指挥过驳海砂但不参与分红的船长、管事应认定为从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认定,受雇从事一般劳务仅领取正常工资的19名船员不构成犯罪。通过深挖细查犯罪线索,结合账本、码头卸货记录、银行交易记录、航行轨迹,以及补充调取到的涉案船只海事行政处罚记录等证据,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追加认定符某良等12人既往运输及销售盗采海砂11次的事实。2021年9月至12月间,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先后对符某良等12人提起公诉。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1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不等,合计并处罚金63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涉案海砂拍卖款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