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3)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2-11-11 1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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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1月,贵州省黔西县公安局以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对吴某斌、李某军等人立案侦查。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黔西县人民检察院同步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围绕案件罪名适用及量刑情节认定,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对矿种属性进行认定,确认吴某斌等人开采矿种是否超出泥炭矿采矿许可范围,开采的矿产是否存在共生或伴生泥炭矿;对已开采矿产资源的价值进行认定”等取证意见。经公安机关工作,最终确认:涉案矿山开采的矿层是含煤地层,煤的共(伴)生矿无泥炭矿分布;实际开采矿种与采矿权载明矿种不一致;被破坏矿产资源价值3.6亿余元。针对吴某斌等人的辩解,黔西县人民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收集了燃料采购、运输、销售明细表等客观性证据,以及开采人员、运输方、收购方的证言,进一步夯实了证据基础。由于本案给国家矿产资源造成了巨大损失,黔西县人民检察院与黔西县公安局紧密配合,将查明和追缴违法所得列为重点工作,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吴某斌等人的涉案财物。与此同时,黔西县检察院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了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2020年11月,黔西县公安局、毕节市监察委以吴某斌、李某军涉嫌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行贿罪,向黔西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8月,黔西市公安局以杨某涉嫌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黔西市人民检察院(注:2021年5月,撤销黔西县,设立黔西市,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改名为黔西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黔西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占用农用地是吴某斌等人非法采矿的手段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吴某斌、李某军、杨某非法占用农用地采矿的行为,应以非法采矿罪从一重定罪处罚,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可作为非法采矿的加重处罚情节予以认定。2021年1月14日、10月11日,黔西市人民检察院先后对吴某斌和李某军以行贿罪、非法采矿罪,对杨某以非法采矿罪向黔西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黔西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按照管辖规定,将本案破坏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线索,移送毕节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审查,继续追究被告人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目前,该公益诉讼案件正在审查中。

  2021年12月16日,黔西市人民法院以杨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22年5月9日,黔西市人民法院以吴某斌和李某军犯非法采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八年;对三名被告人合计判处罚金980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2.69亿余元。一审宣判后,吴某斌、李某军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开庭后,吴某斌撤回上诉。2022年7月6日,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李某军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