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之名难掩挪用公款之实 从王伟兵案说起(4)
吴洋:2017年4月,李金成为王伟兵购买房产垫付了购房费用。2017年5月,王伟兵和李金成共谋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开房租发票方式从郑粮集团套出公款200万元,其中130万元用于归还李金成此前为王伟兵垫付的购房款,剩余款项由王伟兵、李金成占有使用。
有观点认为,李金成出资130万元为王伟兵购买房产的行为构成行贿罪。本院经审理不认同上述观点。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实施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李金成积极陪同王伟兵选购住宅,并代为支付购房款,表面上看似乎是李金成为了得到王伟兵的关照,以支付购房款的方式向王伟兵输送经济利益。但相关证据表明,王伟兵为归还李金成前期垫付的购房费用,与李金成共谋,分别利用二人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开房租发票方式套出单位公款200万元。由此可见,王伟兵并没有收受该部分购房款的受贿故意,李金成也没有以支付购房款向王伟兵表示感谢的行贿故意,二人并未形成行受贿的合意,李金成只是在王伟兵缺乏资金的情况下,帮其垫付购房款,因此,李金成的上述行为不应认定为行贿。
对于犯罪行为的认定,需全面地、完整地考察行为事实的结果。本案中,王伟兵为归还李金成垫付的住宅购房款,伙同李金成通过虚开房租发票方式套取公款,二人在主观上具有贪污的共同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套取200万元公款的行为,且犯罪所得由二人共同占有,应以贪污罪追究王伟兵、李金成的刑事责任。(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 方弈霏)
原标题:民间借贷之名难掩挪用公款之实 从王伟兵案说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