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典型案例(5)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3-05-05 16: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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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初,被告单位康定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水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为解决公司生产原材料紧缺困难,在明知公司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与时任被告单位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孟某安协商,达成向同样不具备采矿许可资格的某村收购石灰石的意向,并分别于2019年3月至8月、2020年4月至11月期间在某村非法采挖石灰石1196042.82吨,价值21528770.76元,造成案发地多处大面积原始植被毁损。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对某水泥公司、某村委会及孟某安等八人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水泥公司和某村委会及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挖采石灰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单位与八被告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根据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罚金履行能力及主动到案、认罪认罚情节,分别判处某水泥公司、某村委会罚金200万元、1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判处八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不等,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8万元至5万元不等。宣判后,某水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青藏高原各类自然资源丰富,但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弱,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守国家生态安全边界。本案案发地四川甘孜地处青藏高原东南区域,被称为“川西高原”,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及地热温泉等其他自然资源。被告公司与当地村委会共同犯非法采矿罪,非法采挖数量巨大,造成严重矿产资源破坏和巨大经济损失。人民法院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犯罪,对于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升当地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意识具有警示教育意义。同时,考虑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被告人主动到案、认罪认罚等情形,对部分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有效发挥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优势。

  七、北京市丰台区某环境研究所诉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某铝业公司)于2015年至2018年之间,长期违反法律规定,超标排放工业气体及颗粒物,在未采取防尘措施的情况下破碎作业,导致粉尘污染,数次被处以行政处罚。某铝业公司对固体危险废物大修渣(废阴极炭块)处置不彻底,将其与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共计1500余吨混合填埋在大通河流经区域地下。北京市丰台区某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某环研所)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铝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环境损失等。

  【裁判结果】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并组织调解,促成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某铝业公司已经按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某环研所的诉讼请求,完成废渣处置及大气排放的清理整改工作,案涉场地不再具有环境风险;2.某铝业公司已经按照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完成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3.某环研所为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案件受理费等,由某铝业公司负担。该调解协议经依法公告,公告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一审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予以确认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