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院发布一批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2)
孝亲敬长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也是赡养人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对于长期拖欠赡养费用的被执行人,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定罪并判处刑罚,既有力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法律权威,又起到了积极教育作用,弘扬了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
案例3:腾退房屋内放置易爆物品抗拒执行——王某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某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石化分公司”)与王某龙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王某龙等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石化分公司返还所租赁的干鱼区1号大棚(北半侧)。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在该案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7月2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王某龙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某龙拒绝签收。7月9日、24日执行法院传票通知被执行人王某龙到法院执行谈话,王某龙拒绝签收,并申请延期谈话。2021年11月3日,法院作出腾空公告并张贴,责令王某龙等人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龙仍未履行,执行法院对其进行司法拘留。此后,被执行人王某龙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还在其所租赁应返还的干鱼区1号大棚(北半侧)内放置易爆物品,并设置五面内插销的铁笼子,以增加搬迁腾空难度。
因被执行人王某龙以危险方式抗拒执行,执行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将被执行人王某龙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在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被执行人王某龙委托其妻子拆除了铁笼并办理了案涉租赁大棚搬迁、腾空等事宜。将案涉租赁物交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完毕。2022年3月11日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王某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为腾退行为执行,被执行人以危险方式抗拒执行,此类案件社会危险性较大、执行难度较高。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在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对被执行人形成了强大的威慑力,迫使其主动拆除了妨害设施,腾退得以实现。执行法院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依法严厉惩治了拒执犯罪行为,有效促进了案件的执行,切实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4:拖欠农民工工资却将房产转移他人——杨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杨某某等26人与杨某劳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执行案,涉案标的金额高达840万余元。从2016年首个相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开始,宁乡市法院先后对杨某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杨某也未积极申报财产情况,该系列执行案件推进困难,部分申请执行人以及债权人多次通过投诉、上访反映诉求。
通过拉网式财产线索排查和深度挖掘,将被执行人杨某从2014年至2021年间所有案涉财产的产权状态、权利变动情况、交易流水走向进行逐一摸排。经调查发现,2016年5月26日被执行人杨某在宁乡市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后,即将其名下的1栋房屋赠与其女儿杨某1,杨某1后又将此房产转让给他人。本案申请执行人杨某某随即行使撤销权,向法院起诉杨某及杨某1,宁乡市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该房屋赠与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危害了原告债权,判决被告杨某在房屋受让款538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杨某某的债权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