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院发布一批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3)
上述判决生效后,执行法官以判决确认的财产转移事实作为犯罪事实依据,将杨某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侦查。迫于刑事追责的强大威慑力,被执行人杨某主动向法院报告,其尚有1400万元债权未收回,执行法官引导杨某通过诉讼积极主张债权。杨某的债权主张获判胜诉后,执行法官从被执行人杨某的债务人处执行到位案款5773384元,并将该款依法进行分配,最终该系列执行案全部申请执行人67.7%的债权(包含判决利息)得以实现。2022年11月10日,宁乡市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杨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欠薪问题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与社会的和谐稳定,该系列执行案件数量多、涉及人员广、标的金额大,被执行人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消极应对、并且转移财产,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已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启动刑事追责程序,督促被执行人积极主张债权,清偿债务,实现最终回款的目的,取得实效。本案彰显了人民法院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转移名下财产、隐瞒债权不报的行为绝不姑息的态度,通过能动司法,最终将申请执行人的“纸上权利”兑换成“真金白银”,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5:利用法人个人账户逃避执行法官直奔新疆——李某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工程机械公司”)与阿克苏地区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岳麓区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某建材公司给付原告某工程机械公司共计2265209元。判决生效后,某建材公司未履行义务,某工程机械公司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该案经上级法院指定由湘阴县法院执行。
2021年6月6日,湘阴县法院执行干警前往新疆阿克苏市,当面督促被执行人某建材公司作出还款计划,并责令履行义务。某建材公司承诺于8月24日前分期清偿债务。但法院执行干警离开后,被执行人某建材公司未履行承诺。2021年7月28日,法院查明某建材公司2021年6月24日经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从新疆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执行款3367917.85元。某建材公司将该笔执行款中994931.2元汇付至温宿县人民法院,余下2372986.65元直接汇入了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李某杰的个人账户,没有用于履行本案义务。
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2021年10月22日,某工程机械公司以被执行人李某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湘阴县法院提起自诉。同日,湘阴县法院对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李某杰决定逮捕。2021年12月31日,某建材公司主动与某工程机械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并现金偿付150万元,对余款制订了还款计划,某工程机械公司表示谅解。2022年1月26日,湘阴县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李某杰拘役三个月。
【典型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本案系法院异地执行打击拒执犯罪,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被执行人某建材公司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违反还款承诺,拒不履行义务,在领取大额执行款后,隐瞒、转移公司财产,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通过实地调查掌握了犯罪线索,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并进行了判决,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并制定了还款计划。本案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决心,同时也体现了法院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