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除宁苏两市外拟取消落户限制 征求意见稿全文
江苏省发改委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助力高质量发展继续走在前列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关于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助力高质量发展继续走在前列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和考察江苏时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推动经济运行持续好转、内生动力持续增强、市场预期持续改善、风险隐患持续化解,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推动高质量发展继续走在前列,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所有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对工业母机企业实施增值税加计抵减,允许按当期抵扣进项税额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研究制定支持平台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政策措施均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二)提振和扩大消费。精心举办“苏新消费”四季购物节,支持“一市一主题”特色品牌活动,鼓励各地营造特色消费场景,培育认定8条左右省级示范步行街。组织开展新一轮老字号示范创建,新认定10个左右省级县域电商产业集聚区。对居民小区内的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居民电价,对执行工商业电价的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开展绿色产品下乡,完善县乡村三级快递物流配送体系,支持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物流站点建设改造。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错峰休假、弹性作息,促进假日消费,加强区域旅游品牌和服务整合,积极举办文化和旅游消费促进活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电力公司)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发放消费惠民券、数字人民币红包和现金补贴。支持对商业综合体内限额以上商户培育,对符合条件的前三季度限上企业销售额排前10位的商业综合体,根据新增纳统单位数量进行奖补。其中,新增纳统单位15家(含)以上的,每个综合体补助100万元;新增10(含)-15家的,每个综合体补助50万元;新增5(含)-10家的,每个综合体补助30万元。支持举办车展扩大汽车销售,对符合条件的8月-11月份销售额前10位的汽车展销活动,给予参展企业相关费用补助。其中,销售额超15亿元(含)的,每个活动支持200万元;销售额10(含)-15亿元的,每个活动支持100万元;销售额5(含)-10亿元的,每个活动支持50万元,用于补贴汽车销售企业参展场地费、搭建费等实际支付费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