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公布9起网络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4)
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期间,北京嗨噗广告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与北京华麟林玉体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7家单位签订《嗨噗运营代运营合作协议》,为上述单位在平台上的商家店铺进行代运营,组织员工采取线上购买商家商品、上传他人照片、虚构到店参与活动等方式为上述单位线上门店虚构好评内容18条,目的是提升商家线上店铺的排名和关注度,吸引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案情评析
电子商务的兴起与发展,使得消费者更青睐于依赖“内容评判”对商品或服务进行选购、消费,同时“内容评判”也为经营者带来更大的“引流效应”。然而,流量“变现”也导致部分不良商家通过“刷单炒信”等“作弊”的方式获得虚假好评。用户好评是消费者判断商品质量和商家信誉的重要指标,通过虚构好评等方式吸引消费者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电子商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查办此类的案件有利于震慑不法经营者,避免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效应,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深圳市智硕云科技有限公司妨碍、破坏“抖音”软件正常运行案
案情介绍
深圳市智硕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官网和搜了网等第三方网站以及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宣传推广适用于“抖音”APP等短视频软件的“智硕云”群控管理系统,并就该系统对外进行招商合作、招募代理商及销售牟利。该系统由电脑PC端“总控台”和手机移动端“抖音”APP构成,通过“总控台”向“抖音”APP群发点击指令的方式,对多个“抖音”APP虚假账号进行批量登录和群控操作,实现批量模拟刷视频、关注“抖音”大V视频、私信“抖音”粉丝以及批量评论、自动发布作品等功能。当事人销售“智硕云”群控管理系统的金额共计73124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
互联网的发展有赖于自由竞争和技术与商业模式的创新,但竞争和创新应当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抖音”软件是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合法拥有并运营的短视频分享软件,该公司经过长期的经营投入,形成了拥有庞大用户群的“抖音”生态系统,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良好的商业信誉。而当事人的“智硕云”群控系统严重干扰“抖音”平台基于评论数、点赞数、分享数等若干指标的精准分发机制,制造了大量的虚假流量,从而增加其自身的市场交易机会并获得市场竞争优势,妨碍、破坏“抖音”软件正常运行,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九、嘉兴市浩唯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