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2)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3-11-03 14: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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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不起诉单位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刘某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另有B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等其他10家被不起诉单位。

  被告人陈某,男,个体建筑工程从业人员。另有杨某等其他5名被告人,王某等24名被不起诉人。

  2017年7月,被告人陈某等5人获悉江苏省启东市农村道路9个标段提档升级工程的招标信息后,通过被告人杨某等4名中间人介绍,组织A公司、B公司等11家有资质的企业串通投标,约定中标公司将工程以分包方式交由陈某等人施工,中标公司按照工程决算价收取管理费,未中标公司获得资质借用费、出场费等好处费。陈某组织2名工作人员负责标书的统一制作和投标报价,上述11家企业各委派公司项目经理、资料员等19人予以配合,最终A公司、B公司中标2个标段,中标项目金额共计3900万余元,工程预期利润500万余元。事后,陈某等5人支付4名中间人好处费共计16.4万余元,支付未中标企业资质借用费、出场费等共计97.6万余元。中标路段后由陈某等人组织施工,工程于2018年年底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

  2020年2月,江苏省启东市公安局以A公司等11家企业和陈某等30人涉嫌串通投标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0年5月,江苏省启东市检察院依法对A公司等11家涉案企业和王某24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对陈某等6人以串通投标罪提起公诉。2020年7月7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分别判处陈某等6人拘役二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至八万元不等刑罚。其中杨某等4人被判处缓刑。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1.开展调查核实,评估办案影响。因本案涉案企业众多,为评估办案对企业可能造成的影响,启东市检察院从以下方面开展调查核实:一是实地踏勘涉案标段、走访了解、查验工程质量等情况。经查看道路状况良好,道路改造拓宽后会车更通畅、安全;周边村民对道路质量和施工过程表示满意;从交通主管部门处核实,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二是调查核实企业资信、经营规模、吸纳就业等情况。涉案企业有承包资质,均是当地的纳税、用工大户,吸纳就业共计3万余人,近三年纳税总额共计近6亿元,在建项目累计达300多个,疫情期间捐款捐物140余万元。三是涉案人员大多为企业管理人员或业务骨干,其中3人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四是听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涉案企业在建工程质量良好,未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情况。综上,检察机关评估认为,涉案企业经营状况较好、对当地经济社会贡献较大。

  2.依法分类处置,“轻轻重重”处理。启东市检察院结合涉案企业、人员在案件中的不同作用,综合判断责任大小和追诉必要,提出“轻轻重重”的分类处置思路:陈某等5人以牟利为目的提起犯意、积极组织实施围标,是中标工程的主要受益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严重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应依法提起公诉;另有1人虽为围标参与人,但具有多次犯罪前科,应予提起公诉;11家涉案企业和其他24名参与人系受邀出借资质参与围标、收取少量的“出场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犯罪情节较轻,可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3.组织公开听证,听取多方意见。本案涉案企业分布三省七市,涉及人员众多,各方面利益矛盾交织,敏感复杂。为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增强不起诉权的透明度,2020年4月30日,启东市检察院组织召开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邀请5名熟悉农村道路工程和具有法律知识背景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从犯罪情节、工程质量、涉案企业社会贡献度等方面,详细阐述对相关企业和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听证员详细了解涉案企业的经营情况、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后,经评议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有利于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