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6)
2021年6月18日,浙江省诸暨市公安局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等15人涉嫌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1年9月30日,诸暨市检察院对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施某某等人以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2022年7月7日,诸暨市人民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施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至九百五十五万元不等刑罚。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某某、施某某等人提出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1.注重侦检协作,开展全链条打击。公安机关对陈某某等人以串通投标罪立案后,诸暨市检察院同步派员介入侦查。检察机关介入后审查发现,评标专家名单在开标前一天才确定,陈某某等人却能够准确获得评标专家名单,遂建议公安机关深挖彻查评标专家信息流转黑灰产业链。另外,诸暨市检察院建议一并彻查串通投标时往往伴随的行贿等关联犯罪。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公安机关追查贩卖评标专家信息的被告人江某某等5人;“黑客”1人;负责行贿评标专家的“黄牛”6人;参与、协助实施串通投标的评标专家、项目经理等其他人员25人,并同步查明涉案赃款去向。
2.把握犯罪实质,厘清定性与罪数。诸暨市检察院充分发挥审前程序主导作用,围绕行为性质、罪数认定等问题,深入分析研判并准确认定:一是通过挂靠多家企业围标、错开下浮率的行为属于投标人与投标人间串通投标行为;二是明确投标人、职业串标“黄牛”团伙向评标专家的行贿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上述行为与串通投标行为属于两种行为侵犯不同法益,不宜按牵连犯处理,应当数罪并罚;三是职业“黄牛”团伙非法收买、出售评标专家信息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3.追赃退赃并重,突出经济惩罚。诸暨市检察院坚持诉讼全环节追赃,提前介入环节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查扣涉案赃款赃物,审查起诉阶段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导被告人主动退赃;在审判环节,考虑串通投标罪最高自由刑仅为三年有期徒刑,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标准,结合被告人违法所得向法院提出罚金刑量刑建议。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在串通投标罪部分对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判处罚金共计1700余万元,全案依法没收赃款共计2500余万元。
4.专项调研建言献策,推动行业治理。针对本案所暴露出的招投标领域的监管漏洞,诸暨市检察院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成果向党委政府进行专项报告。建议强化政府网络工作平台安全建设,加大对涉密信息的保护力度;突出对“黄牛”、评标专家财产刑、资格刑的适用;增强对招投标中心、城市投资公司等负责招投标项目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推进制度建设,完善招投标事项的形式和规程。
三、典型意义
1.坚持重点领域全链条打击,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串通投标行为往往伴随违法转包、黑灰产业等,容易导致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风险隐患,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不仅要严厉打击串通投标的组织者、首要分子、骨干分子,对依附于招投标黑灰产业利益链条上的计算机“黑客”、职业“黄牛”等相关人员也要实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链条打击,切实形成威慑,维护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