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4)
2020年9月,山东省临沂市某单位信息化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投标。因Y公司不具备竞标资格,付某某、徐某某等人为提升个人工作业绩,共谋借用Z公司的名义参与竞标,并拉拢其他公司参与串标;约定在竞标成功后,Y、Z两公司分享中标利益。后谷某某借用H公司、G公司等4家公司资质,徐某某、王某某统一制作标书控制投标报价,共同实施串通投标行为。2020年11月9日,Z公司中标,中标价格3500余万元,远超项目实际造价。
2021年7月30日,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以付某某、徐某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对Y公司、Z公司启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经第三方组织监督评估考察合格后,2023年3月10日,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综合考量涉案人员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企业合规整改情况,依法对付某某等7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1.强化制度机制运用,夯实案件证据体系。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补充调取招投标过程中的监控录像、谷某某联系围标公司的通话记录等关键证据。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现Y公司政企客户部副经理胡某某涉嫌参与串通投标,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派员赴深圳恢复并调取胡某某和其他涉案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询问了宋某某等5名证人。在调取宋某某证言的过程中,由于宋某某最初不愿作证,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依托企业合规行刑衔接机制,邀请公司分管领导协助做宋某某的思想工作,促使其如实陈述了胡某某在招投标活动中负责制作标书、确定报价等具体分工,进而夯实了案件证据体系,确保准确适用法律。
2.发挥检察主导作用,监督国企专业化合规整改。作为地方行业龙头企业,Y公司、Z公司均对当地就业和财政收入贡献突出。虽然2家公司不构成单位犯罪,但相关犯罪暴露出Y公司、Z公司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问题。检察机关经全面评估,决定对2家公司启动企业合规整改并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合规整改期间,Y公司、Z公司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分别成立了由总经理任组长的企业合规整改工作办公室,下设招投标、财务审计等不同领域的整改工作组;深入查摆问题漏洞,逐项落实整改意见,制定完善企业管理制度机制;组织7名涉案人员现身说法开展警示教育,提升企业人员合规意识。
3.借力“外脑”赋能履职,有效提升案件办理质效。针对招投标领域犯罪专业化强的特点,检察机关邀请具有专业知识的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的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办案,协助检察机关分析和研判案情。针对技术标书同一性认定的难题,特邀检察官助理围绕投标文件内容的相似度、投标报价的差异度以及投标方相互之间的关联度方面,提出专业性意见,在技术层面为检察官准确认定本案的犯罪事实提供参考。合规整改期间,特邀检察官助理持续监督第三方组织履职,对第三方组织制定的合规评估方案、合规评估指标体系、合规整改考察评估报告提出十余条具体修订意见;开展招投标、税法知识专题培训宣讲,并指导公司完善招投标流程、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有效提升涉案公司员工合规经营意识。
三、典型意义
1.坚持依法精准打击犯罪和服务保障经济发展并重,提升办案质效。办理涉国有企业串通投标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注重依法精准打击,强化运用提前介入、侦检协作、自行补充侦查等制度机制,全面夯实证据体系,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准确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精准打击犯罪,做到不枉不纵。对犯罪情节轻微、积极参与企业合规整改的涉案人员,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服务保障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