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4)
本案是一起在境外成立诈骗犯罪集团,大肆招募境内人员出境实施诈骗犯罪活动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曾某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予以从重处罚;根据主观明知程度、在犯罪链条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准确认定被告人方某等为诈骗罪共犯、被告人叶某真等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郭某根等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分别判处相应的刑罚,实现了对犯罪链条的全面、精准打击。
案例四
被告人高某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2月,被告人高某因受“高薪”引诱,偷渡至缅甸加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该诈骗集团层级分明,分为若干团队,各团队设有团长、总监、经理、组长、业务员等不同等级,并制定具体的诈骗目标数额,对于不服从管理或未完成目标数额的业务员,通过罚款、体罚、殴打等方式予以惩戒。高某加入诈骗集团后,根据上级安排,冒用他人身份打造“高端”人设,通过K歌类娱乐软件寻找女性作为诈骗目标,诱导被害人至社交软件聊天,使用内部“话术”与对方培养感情。待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投资名义诱使被害人在该诈骗集团控制的APP平台充值、投资,此后再以交税和保证金为由诱骗被害人继续充值。经查,高某在参加诈骗集团期间诈骗金额共计17余万美元。此后,高某欲从犯罪集团逃跑,但未能成功,被抓回殴打,之后其联系国内家人向诈骗集团支付高额“赎金”才得以回国。
2021年8月31日,被告人高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时,其还供称该诈骗集团通过强制“团建”、吸毒等手段控制集团成员,并要求业务提成只能用于电信诈骗园区消费,不允许邮寄回国。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高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决定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同时依法追缴其犯罪所得,退赔被害人。
三、典型意义
境外诈骗犯罪集团往往以所谓的“高工资、低门槛、工作时间灵活”等虚假招聘信息,诱惑境内人员非法偷渡至境外“淘金”。行为人到达境外犯罪窝点后,自愿或被迫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不仅触犯法律,自身生命财产安全也遭到严重威胁,最终害人害己。
本案是一起受“高薪”诱惑偷渡至境外参加电信诈骗集团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高某明知偷渡至缅甸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积极赴境外诈骗窝点从事“杀猪盘”诈骗,欲逃离回国时被限制人身自由、殴打,直至交纳高额“赎金”才得以回国。人民法院根据高某参与诈骗的具体情况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并综合考虑其从犯地位及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予以从宽处罚,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毫不姑息”“绝不手软”的同时,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案例五
被告人杨某石诈骗、被告人魏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一、基本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