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亮点解读(2)
在《条例》第六至十五条中,还分别规定了巡视工作主体责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巡视组的设置和职责,有关机关、部门的协助、支持责任,以及被巡视党组织的配合责任。
党委(党组)是开展巡视工作的主体,《条例》更加鲜明强化巡视工作主体责任,单列一条对巡视工作主体责任作出规定,并明确了8项主要职责。
中央巡视办有关负责同志介绍,《条例》突出强调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应当把巡视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履行全面监督职责的重要抓手,研究部署巡视工作的重大事项,统筹谋划推进巡视全覆盖,定期听取巡视工作汇报,统筹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推动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生动局面。
压实各方责任 更加强化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巡视发现问题的目的是解决问题,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至关重要,党的二十大对此作出明确部署。
新修订的《条例》单列一章,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作出规定,明确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组织领导;明确被巡视党组织的整改主体责任;明确被巡视党组织集中整改的主要任务;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的整改监督责任,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成果运用责任;明确巡视机构的统筹督促责任。
针对被巡视党组织的整改主体责任,《条例》规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巡视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一岗双责’”。为解决“新官不理旧账”问题,《条例》规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调整的,应当做好巡视整改交接工作,持续落实整改责任”。
记者了解到,针对巡视集中整改期限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和调研中的意见建议,将原《条例》中规定的2个月调整为6个月。同时,对巡察集中整改期限,《条例》没有作出硬性规定,由开展巡察工作的党组织结合实际确定,防止“一刀切”“上下一般粗”。
贯通监督合力 充分发挥巡视综合监督作用
党的二十大作出部署,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
作为党委(党组)履行全面监督职责的重要抓手,巡视具有贯通协调的实践基础和组织优势。
为促进发挥巡视综合监督作用,《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中明确,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定位,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推动巡视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
同时,《条例》第十四条还明确,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应当协助同级党组织开展巡视工作,宣传、统战、政法、保密、审计、财政、统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巡视工作,协同做好人员选派、情况通报、政策咨询、问题研判、措施配合、整改监督、成果运用等工作。
此外,在《条例》关于巡视准备、了解、报告、反馈、移交、整改等环节的规定中,还把巡视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的要求具体化,推动增强监督整体合力。
巡察是巡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巡视办有关负责同志介绍,《条例》更加突出上下联动,以巡视带巡察,单列一章对巡察工作作出规定,明确开展巡察工作的主体、市县党委巡察对象、巡察监督内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