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的反恐、去极端化斗争与人权保障

光山新闻网 刘洋 2019-03-18 10: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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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3月18日电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8日发表《新疆的反恐、去极端化斗争与人权保障》白皮书。全文如下:

 新疆的反恐、去极端化斗争与人权保障

  (2019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目录

  前言

  一、新疆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在新疆的由来

  三、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行为严重践踏人权

  四、依法严厉打击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

  五、坚持把预防性反恐放在第一位

  六、探索出反恐、去极端化的有益经验

  七、积极参与反恐国际交流与合作

  结束语

  前言

  恐怖主义是人类社会的公敌,是国际社会共同打击的对象。恐怖势力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肆意践踏人权、戕害无辜生命、危害公共安全、制造社会恐慌,严重威胁世界和平与安宁。极端主义思想的渗透与蔓延极易催生暴力恐怖行为,对人们享有各项人权直接构成威胁。中国政府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对任何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权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一段时间以来,中国新疆地区深受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以下简称“三股势力”)的叠加影响,恐怖袭击事件频繁发生,对各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严重践踏了人类尊严。面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现实威胁,新疆采取果断措施,依法开展反恐怖主义和去极端化斗争,有效遏制了恐怖活动多发频发势头,最大限度保障了各族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权利。

  中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的宪法原则。中国新疆的反恐怖主义和去极端化斗争,是国际社会反恐怖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全符合联合国打击恐怖主义、维护基本人权的宗旨和原则。

  一、新疆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新疆地处中国西北,位于亚欧大陆腹地,面积166万多平方公里,与蒙古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8个国家接壤。新疆自古就是多民族聚居、多文化交汇、多宗教并存的地区,是东西方文明交流的重要通道,著名的“丝绸之路”在此将古代中国与世界联系起来。在悠久的历史进程中,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共居、共学、共事、共乐,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新疆自古就是中国领土。包括新疆天山南北的广大地区古称西域,早在先秦时期就同中原地区保持着密切联系。随着秦、汉两个统一的封建王朝的建立,多民族大一统成为中国历史发展的主脉,新疆地区始终在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格局下发展。公元前60年,西汉在新疆地区设立西域都护府,标志着新疆地区正式纳入中国版图。公元123年,东汉改西域都护府为西域长史府,继续行使管理西域的职权。三国曹魏政权继承汉制,在西域设戊己校尉。西晋在西域设置西域长史和戊己校尉管理军政事务。隋代,结束了中原长期割据状态,扩大了郡县制在西域的范围。唐代,中央政权对西域的管理大为加强,先后设置安西大都护府和北庭大都护府统辖天山南北,于阗王国自称唐朝宗属,随唐朝国姓李。宋代,西域地方政权与宋朝保持着朝贡关系,高昌回鹘尊中朝(宋)为舅,自称西州外甥。喀喇汗王朝多次派使臣向宋朝朝贡。元代,设北庭都元帅府、宣慰司等管理军政事务,加强了对西域的管辖。明代,中央政权设立哈密卫作为管理西域事务的机构。清代,清政府平定准噶尔叛乱,中国西北边界得以确定。此后,对新疆地区实行了更加系统的治理政策。1762年设立伊犁将军,实行军政合一的军府体制;1884年在新疆地区建省。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新疆和平解放。1955年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新疆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进入历史上最好的繁荣发展时期。尽管新疆地区历史上曾出现过一些王朝、汗国,但它们都是中国疆域内的地方政权形式,都是中国的一部分,从来不是独立国家。新疆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容置疑。

  新疆地区历来是多民族聚居地区。从古至今,新疆地区一直生活着很多民族,各民族迁徙往来频繁。最早开发新疆的是春秋战国时期生活在天山南北的塞人、月氏人、乌孙人、羌人、龟兹人、焉耆人、于阗人、疏勒人、莎车人、楼兰人、车师人等。秦汉时期的匈奴人、汉人、羌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鲜卑、柔然、高车、嚈哒、吐谷浑,隋唐时期的突厥、吐蕃、回纥,宋辽金时期的契丹,元明清时期的蒙古、女真、党项、哈萨克、柯尔克孜、满、锡伯、达斡尔、回、乌孜别克、塔塔尔族等,每个历史时期都有不同民族的大量人口进出新疆地区,都是新疆的共同开拓者。至19世纪末,已有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回、柯尔克孜、满、锡伯、塔吉克、达斡尔、乌孜别克、塔塔尔、俄罗斯共13个主要民族定居新疆,形成维吾尔族人口居多、多民族聚居分布的格局。新疆地区既是新疆各民族的家园,更是中华民族共同家园的组成部分。

  维吾尔族是经过长期迁徙、民族融合形成的,不是突厥人后裔。维吾尔族先民的主体是隋唐时期活动在蒙古高原的回纥人,曾经有乌护、乌纥、袁纥、韦纥、回纥等多种译名。当时,为了反抗突厥的压迫和奴役,回纥联合铁勒诸部中的仆固、同罗等部组成了回纥部落联盟。744年,统一了回纥各部的首领骨力裴罗受唐朝册封。788年,回纥统治者上书唐朝,自请改为“回鹘”。840年,回鹘汗国被攻破,回鹘人除一部分迁入内地同汉人融合外,其余分为三支:一支迁往吐鲁番盆地和今天的吉木萨尔地区,建立了高昌回鹘王国;一支迁往河西走廊,与当地诸族交往融合,形成裕固族;一支迁往帕米尔以西,分布在中亚至今喀什一带,与葛逻禄、样磨等部族一起建立了喀喇汗王朝,并相继融合了吐鲁番盆地的汉人、塔里木盆地的焉耆人、龟兹人、于阗人、疏勒人等,构成近代维吾尔族的主体。元代,维吾尔族先民在汉语中又称“畏兀儿”。元明时期,新疆地区各民族进一步融合,蒙古人尤其是察合台汗国的蒙古人基本和畏兀儿人融为一体,为畏兀儿补充了新鲜血液。1934年,新疆省发布政府令,决定统一使用“维吾尔”作为汉文规范称谓,意为维护你我团结,首次准确表达了“Uyghur”名称的本意。

  新疆地区各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早在先秦时期,新疆地区就与中原地区展开了密切交流。考古证实,新疆地区出土的彩陶就受到中原地区仰韶文化的影响,在河南安阳的商代妇好墓中,陪葬了大量新疆和田玉制成的器物。西汉统一新疆地区后,汉语成为当地官府文书中的通用语之一,中原地区的农业生产技术、礼仪制度、书籍、音乐舞蹈等在新疆地区广泛传播。与此同时,琵琶、羌笛等乐器也由新疆地区或者通过新疆地区传入中原地区,对中原地区音乐产生重大影响。中华文化宝库中,就包括维吾尔族十二木卡姆艺术、哈萨克族阿依特斯艺术、柯尔克孜族史诗《玛纳斯》、蒙古族史诗《江格尔》等各民族的文化瑰宝。不可否认,新疆地区文化受到伊斯兰文化影响,但这既没有改变新疆地区文化属于中华文明的特质和走向,也没有改变新疆地区文化属于中华文化一部分的客观事实。增强中华文化认同是新疆各民族文化繁荣发展之魂,只有把中华文化作为情感依托、心灵归宿和精神家园,才能促进新疆各民族文化的繁荣发展。

  新疆地区历来是多种宗教并存的地区。在原始社会,新疆地区的居民就产生了原始宗教观念,并逐步形成了萨满教。公元前4世纪以前,新疆地区流行的是原始宗教。从公元前4世纪起,盛行于东西方的一些宗教沿着丝绸之路陆续传入新疆地区。最先传入的是祆教。大约在公元前1世纪,佛教传入新疆地区,逐渐成为占主导地位的宗教,形成以佛教为主、多种宗教并存格局,并先后形成了于阗、疏勒、龟兹、高昌等著名佛教中心。公元4世纪至10世纪,佛教进入鼎盛时期。同期,祆教流行于新疆各地,吐鲁番地区尤为盛行。5世纪前后,道教传入新疆,主要盛行于吐鲁番、哈密等地,至清代传播到新疆大部分地区并一度复兴。6世纪,摩尼教和景教(基督教聂斯脱利派)相继传入新疆。10世纪至14世纪,景教随着许多地方回鹘等民族改信而逐步兴盛。9世纪末10世纪初,伊斯兰教传入新疆南部,新疆原有宗教格局再次发生变化。喀喇汗王朝在接受伊斯兰教后,于10世纪中叶向信仰佛教的于阗王国发动了40余年的宗教战争,11世纪初攻灭于阗,将伊斯兰教强制推行到这一地区,形成了南疆以伊斯兰教为主、北疆以佛教为主,伊斯兰教与佛教并立的格局。14世纪中叶,东察合台汗国统治者以战争等强制手段,将伊斯兰教逐渐推行到塔里木盆地北缘、吐鲁番盆地和哈密一带。至16世纪初,新疆地区形成了以伊斯兰教为主、多种宗教并存的格局。18世纪开始,基督教、天主教、东正教相继传入新疆地区。以伊斯兰教为主、多种宗教并存的格局一直延续至今。由此可见,一教或两教为主、多教并存是新疆宗教格局的历史特点,交融共存是新疆宗教关系的主流。伊斯兰教既不是维吾尔族等民族天生信仰的宗教,也不是其唯一信仰的宗教。直到今天,仍有不少群众不信仰宗教或信仰其他宗教。

  二、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在新疆的由来

  分裂主义是新疆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产生的温床。长期以来,恐怖势力与极端势力大肆歪曲、编造、篡改新疆历史,夸大民族间的文化差异,煽动民族隔阂和仇恨,鼓吹宗教极端,为实施分裂活动大造声势。

  19世纪末20世纪初,境内外狂热的分裂分子与宗教极端分子,利用老殖民主义者炮制的一整套所谓的“泛突厥主义”“泛伊斯兰主义”理论,妄称维吾尔人是新疆唯一的“主人”,新疆各民族文化不是中华文化,伊斯兰教是新疆地区各民族唯一信仰的宗教等;鼓噪所有操突厥语和信奉伊斯兰教的民族联合起来,组成一个“政教合一”的国家,建立“东突厥斯坦”;否认中国各民族共同缔造伟大祖国的历史,叫嚣“要反对突厥民族以外的一切民族”,消灭“异教徒”。

  20世纪初至40年代末,“东突”势力为了达到分裂和控制新疆、建立所谓的“东突厥斯坦”国家的目的,大肆传播“泛突厥主义”“泛伊斯兰主义”,宣扬暴力恐怖主义,组织策划一系列分裂活动。1915年,分裂分子麦斯武德回到伊犁,开办学校,公开向学生传播分裂思想。1933年11月12日,以穆罕默德·伊敏等为首的“东突”分裂势力建立了所谓的“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遭到新疆各族人民的反对,不到三个月这场闹剧就草草收场。1944年11月12日,以艾力汗·吐烈为首的“东突”分裂势力建立了所谓的“东突厥斯坦共和国”,仅一年多即土崩瓦解。此后,形形色色的分裂组织和分裂分子打着“东突”旗号进行颠覆分裂活动,妄图建立所谓的“东突厥斯坦”国家。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新疆各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共同建设美好家园,实现了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但“东突”势力并不甘心失败,在国际反华势力的支持下,不择手段地组织策划实施各种分裂破坏活动。20世纪50年代初期,分裂分子在新疆制造了多起暴乱,他们的口号是“维吾尔人应该在星月旗下团结起来”“建立伊斯兰共和国”。60年代,先后发生了“伊塔事件”、“东突厥斯坦人民革命党”叛乱、南疆阿洪诺夫集团武装暴乱。70年代末80年代初,宗教极端主义进一步向新疆渗透。80年代以后,宗教极端主义与恐怖主义沆瀣一气、兴风作浪,成为严重危害新疆稳定安全的浊流。

  20世纪90年代以来,特别是美国“9·11”事件后,受国际局势变化和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全球蔓延的影响,境内外“东突”势力加强勾连,扬言通过发动“圣战”建立“东突厥斯坦”国家。他们打着民族、宗教的幌子,利用群众朴素的民族宗教感情,煽动宗教狂热、大肆散布宗教极端思想,蛊惑煽动群众,实施暴力恐怖活动,使一些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他们大肆鼓吹“圣战殉教进天堂”等邪说,把一些人变成完全受其精神控制的极端分子和恐怖分子,甚至变成杀人不眨眼的魔鬼。

  宗教极端主义打着伊斯兰教旗号,但完全违背宗教教义,并不是伊斯兰教。长期以来,他们把极端思想与宗教捆绑在一起,与广大信教群众捆绑在一起,与社会生活捆绑在一起,煽动群众“除了真主以外不能服从任何人”,教唆信教群众抵制政府管理;鼓吹把一切不遵循极端做法的人都视为异教徒、宗教叛徒、民族败类,煽动辱骂、排斥、孤立不信教群众、党员干部和爱国宗教人士;否定和排斥一切世俗文化,宣扬不能看电视、听广播、读报刊,强迫葬礼不哭、婚礼不笑,禁止人们唱歌跳舞,强制妇女穿戴蒙面罩袍;泛化“清真”概念,不仅在食品上,而且在药品、化妆品、服装等物品上都打上清真标签;无视新疆各民族共同创造的多姿多彩、辉煌灿烂的传统文化,企图割裂中华文化与新疆各民族文化的联系。这一切,都是对现代文明的否定,都是对人类进步的破坏,都是对公民人权的粗暴侵犯。

  三、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行为严重践踏人权

  在分裂主义的影响下,新疆恐怖主义势力、极端主义势力大肆实施破坏活动,给新疆社会稳定带来极大危害,给各族人民造成极大伤痛。据不完全统计,自1990年至2016年底,“三股势力”在新疆等地共制造了数千起暴力恐怖案(事)件,造成大量无辜群众被害,数百名公安民警殉职,财产损失无法估算。

  疯狂残害普通民众。1992年2月5日,正当中国各族人民欢度春节时,恐怖组织在乌鲁木齐市52路、30路公共汽车上实施了2起爆炸案件,炸毁公共汽车2辆,造成3人死亡、23人受伤。1997年2月25日,“东突”恐怖分子实施了乌鲁木齐市2路、10路、44路公共汽车爆炸案,炸毁3辆公共汽车,致使9人死亡、68名乘客重伤。2011年7月30日,2名恐怖分子在喀什市美食街路口劫持一辆卡车,持刀杀害司机后,驾车冲向人群,并下车持刀砍杀路边群众,造成8人死亡、27人受伤;次日,恐怖分子在该市人民西路香榭大街步行街疯狂砍杀路人,造成6人死亡、15人受伤。2012年2月28日,9名恐怖分子在喀什地区叶城县幸福路步行街持砍刀袭击群众,造成15人死亡、20人受伤。2014年3月1日,8名新疆籍恐怖分子在昆明市火车站广场和售票厅持砍刀疯狂砍杀群众,造成31人死亡、141人受伤。2014年4月30日,2名恐怖分子混入乌鲁木齐市火车南站出站口人群中,1人持匕首袭击群众,另1人引爆手提箱内爆炸装置,造成3人死亡、79人受伤。2014年5月22日,5名恐怖分子驾驶2辆越野车冲破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公园北街早市防护栏,冲撞碾压群众,引爆爆炸装置,造成39人死亡、94人受伤。2015年9月18日,一伙恐怖分子袭击阿克苏地区拜城县一处煤矿,造成16人死亡、18人受伤。

  残忍杀害宗教人士。1993年8月24日,2名恐怖分子将喀什地区叶城县大清真寺主持阿不力孜大毛拉刺成重伤。1996年3月22日,2名恐怖分子蒙面持枪闯入阿克苏地区新和县伊斯兰教协会副会长、清真寺副主持阿克木司地克·阿吉家中,将其枪杀。1996年5月12日,在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副会长、新疆伊斯兰教协会会长、喀什市艾提尕尔清真寺哈提甫阿荣汗·阿吉前往清真寺主持宗教活动途中,被4名恐怖分子连刺21刀致重伤。1997年11月6日,恐怖团伙受境外“东突”组织指挥,将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委员、新疆阿克苏伊斯兰教协会会长、拜城县清真寺主持尤努斯·斯迪克大毛拉枪杀于赴清真寺做礼拜的途中。1998年1月27日,该恐怖团伙又将前往清真寺做礼拜的拜城县大清真寺主持阿不力孜·阿吉枪杀。2014年7月30日,74岁的新疆伊斯兰教协会副会长、喀什市艾提尕尔清真寺居玛·塔伊尔大毛拉在主持完晨礼后,被3名恐怖分子残忍杀害。

  严重危害公共安全。1998年5月23日,“东突解放组织”派遣境外受训恐怖分子入境,在乌鲁木齐商贸城、批发市场、旅社等多处人员密集场所投放40多枚化学自燃纵火装置,制造了15起纵火案。2008年3月7日,恐怖分子携带经过伪装可致机毁人亡的破坏装置登上从乌鲁木齐飞往北京的CZ6901航班,企图制造空难事件。2012年6月29日,在新疆和田飞往乌鲁木齐的GS7554航班上,6名恐怖分子试图劫机,计划效仿美国“9·11”事件发动恐怖袭击。2013年10月28日,3名新疆籍恐怖分子携带31桶汽油、20个打火机、5把长短刀及铁棍等作案物品,驾驶吉普车闯入北京天安门东侧人行便道,疯狂冲撞游客及执勤民警,撞上金水桥护栏受阻后,点燃车内汽油,致使车辆燃烧,造成包括1名外籍游客在内的2人死亡、40余人受伤。

  公然袭击政府机构。1996年8月27日,6名恐怖分子乘车到喀什地区叶城县江格勒斯乡政府,割断电话线,杀死1名副乡长和1名值班警察;随后又将3名治安员和1名水管员绑架到10公里外的戈壁滩杀害。1999年10月24日,一伙恐怖分子携枪支、砍刀、燃烧爆炸装置,袭击喀什地区泽普县赛力乡公安派出所,连续投掷燃烧瓶和爆炸装置、开枪射击,枪杀1名联防队员和1名被羁押审查的犯罪嫌疑人,击伤1名民警和1名联防队员,烧毁派出所10间房屋、1辆吉普车、3辆摩托车。2008年8月4日,恐怖分子驾驶一辆偷窃来的自卸货车,在喀什市色满路从背后冲撞正在出操的公安边防支队武警队列,并投掷自制手雷,造成16人死亡、16人受伤。2013年4月23日,喀什地区巴楚县色力布亚镇一伙恐怖分子制作爆炸装置时,被入户走访的社区工作人员发现,3名社区工作人员当场被杀,闻讯赶来的镇政府工作人员、民警遭恐怖分子伏击,共造成15人死亡、2人重伤。2013年6月26日,多名恐怖分子先后袭击吐鲁番地区鄯善县鲁克沁镇派出所、特巡警中队、镇政府和建筑工地,造成24人死亡、25人受伤。2014年7月28日,一伙恐怖分子持刀斧袭击喀什地区莎车县艾力西湖镇政府、派出所,其中部分恐怖分子窜至该县荒地镇,砍杀群众,打砸焚烧过往车辆,造成37人死亡、13人受伤,31辆车被打砸、焚烧。2014年9月21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阳霞镇派出所、农贸市场、铁热克巴扎乡派出所、县城一商铺等处遭到恐怖分子爆炸袭击,造成10人死亡、54人受伤,79辆汽车受损。2016年12月28日,4名恐怖分子驾车冲入和田地区墨玉县县委院内,引爆自制燃爆装置,砍杀工作人员,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

  蓄意制造暴乱骚乱。1990年4月5日,在“东突伊斯兰党”的组织策划下,一伙恐怖分子携带冲锋枪、手枪、炸药包、手榴弹等武器,纠集200余人攻击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巴仁乡政府,劫持人质10名,残杀武警6人,炸毁汽车2辆。1997年2月5日至8日,“东突伊斯兰真主党”策划、制造了伊宁市“2·5”严重打砸抢骚乱事件,残杀群众7人,打伤群众、公安民警、武警198人,其中重伤64人,毁坏汽车30余辆,烧毁民房2间。2009年7月5日,境内外“东突”势力里应外合,组织策划实施了震惊中外的乌鲁木齐市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数千名恐怖分子在市区多处同时行动,疯狂杀害群众,袭击政府机关、公安武警、居民住所、商店、公共交通设施等,共造成197人死亡、1700多人受伤、331个店铺和1325辆汽车被砸烧,众多市政公共设施损毁。

  恐怖势力制造的暴力犯罪案件,一桩桩,一件件,充满血腥、令人发指。这些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行为,给新疆各族人民带来了深重灾难,充分暴露了其反人类、反文明、反社会的本质。

  四、依法严厉打击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

  坚持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是新疆打击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重要原则。针对严峻复杂的反恐形势和各族群众对打击暴力恐怖犯罪、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要求,新疆对一切侵犯公民人权、危害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的暴力恐怖活动,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新疆的反恐怖主义工作、去极端化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国家反恐法律体系。新疆还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规定,加快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进程,先后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为遏制、打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新疆按照“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原则,既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保护合法宗教活动,满足信教群众正常宗教需求,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又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恐怖主义,禁止利用宗教传播极端思想、煽动民族仇恨、分裂国家等违法犯罪行为。自2014年以来,新疆打掉暴恐团伙1588个,抓获暴恐人员12995人,缴获爆炸装置2052枚,查处非法宗教活动4858起、涉及30645人,收缴非法宗教宣传品345229件。

  新疆司法机关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组织、策划、实施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违法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罪行重大者,以及曾因实施暴力恐怖、宗教极端违法犯罪活动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又实施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犯罪活动的人员,依法从重处罚;对罪行较轻,危害不大,能认罪悔罪者,以及未成年人和受蒙蔽、胁迫参加者,依法从轻处罚;对自首、立功者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充分发挥刑罚的教育改造和预防犯罪作用。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司法机关通过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等权利,体现程序公正和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新疆依法开展去极端化工作,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非法宗教网络传播,有力遏制了宗教极端思想的滋生蔓延。宗教极端主义干预行政、司法、教育、婚姻、医疗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学生入学率、巩固率大幅上升,群众对宗教极端思想危害性的认识明显提高。在依法去极端化的同时,新疆也加大对合法宗教活动的保护力度,相继出台或修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宗教事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这些地方性法规明确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合法宗教活动与非法宗教活动的界限,为各族群众进行合法宗教活动提供了法治保障。特别是近年来,扎实推进“七进两有”(水、电、路、气、讯、广播电视、文化书屋进清真寺,主麻清真寺有净身设施、有水冲厕所)、“九配备”(配备医药服务、电子显示屏、电脑、电风扇或空调、消防设施、天然气、饮水设备、鞋套或鞋套机、储物柜),极大地改善了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条件,保障了信教群众的正常宗教需求。

  实践证明,依法开展反恐怖主义、去极端化斗争,弘扬了打击恐怖主义的正义性,满足了新疆各族人民对安全的殷切期待,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五、坚持把预防性反恐放在第一位

  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宣扬不同宗教、文化、社会之间的不容忍,挑战人类公正与尊严,破坏和平与安全,对人权和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危害。打击恐怖主义和去极端化,既是世界性问题,也是世界性难题。多年来,许多国家或地区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打击和预防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具体路径和办法。中国在借鉴吸收国际社会反恐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响应联合国大会关于《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60/288)的决议,致力于“消除恐怖主义蔓延条件,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新疆立足本地区实际,深入开展反恐怖主义、去极端化斗争,坚持“一手抓打击、一手抓预防”,既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又重视开展源头治理,通过着力改善民生、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依法设立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中心(以下简称“教培中心”)进行帮扶教育等多种方式,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免遭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侵害。

  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事关群众福祉、社会和谐稳定。在新疆一些地区,过去受恐怖主义危害较大,宗教极端思想对群众生产生活渗透干扰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民生安全。近年来,新疆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大力推进就业、教育、医疗、社保等领域惠民工程。持续实施南疆3年(2018年至2020年)10万人转移就业计划,已实现深度贫困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7.5万人;通过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带动就业、有组织转移就业、创业带动就业,2016年至2018年,新疆累计实现城镇新增就业140.08万人次,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830.5万人次;大力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实行南疆城乡一体学前3年免费教育;落实全民免费健康体检,大病保险全覆盖,农村贫困人口15种大病集中救治和慢性病签约服务全覆盖;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城乡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续提高。人民生活不断改善,反恐维稳和去极端化工作的群众基础更加牢固。

  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治意识。新疆农村地区公民法治观念比较淡薄、法律知识贫乏,容易受到恐怖势力、极端势力的教唆和胁迫走上犯罪道路。新疆高度重视普法工作,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关于加强自治区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面向基层群众和青少年,以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信仰、推动法治实践为主要任务,以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和法治创建为抓手,以传统媒体+互联网为传播平台,以建立完善基层法治文化公共设施体系为依托,广泛深入开展“基层法治建设年”“宪法法律宣传月”“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法治宣讲下基层”“国旗下讲法治”“巴扎普法”等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活动,引导各族群众明辨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增强公民自觉抵御宗教极端思想渗透的能力。

  积极开展帮扶教育。依法设立教培中心,教育挽救有轻微犯罪行为或违法行为人员,消除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影响,避免其成为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牺牲品,努力将恐怖活动消灭在未发之前、萌芽状态。目前进入教培中心的学员有三方面人员:一是被教唆、胁迫、引诱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或者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人员。二是被教唆、胁迫、引诱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或者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有现实危险性,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主观恶性不深,能够认罪悔过,依法可以免除刑罚,自愿接受培训的人员。三是因暴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被定罪处刑,刑满释放前经评估仍有社会危险性,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在刑满释放后进行安置教育的人员。对第一、第三种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进行帮教和安置教育。对第二种人员,则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打击少数、挽救多数,将认罪悔罪、自愿接受培训作为宽大处理的条件,在依法免除刑罚后对其进行帮教。

  教培中心是依法设立的教育培训机构。通过与学员签订培养协议,明确约定培养目标、培养方式、结业标准、考核方式,在学员考核达标后颁发结业证书。教培中心设置了以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知识、职业技能和去极端化为主要内容的教学课程,配备了骨干教师、资深职业技师,统一制定教学方案、编印教学材料、建设讲课系统,分类施教、因人施教,实现授课学习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在学习培训过程中,实行由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到学习法律知识,再到学习职业技能的正向进阶。

  针对部分学员受宗教极端思想影响,受教育程度低,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差,接受现代知识、交流交往能力弱等问题,教培中心充分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为其提供学习条件。通过教育培训,学员们提升了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拓宽了获取现代知识和信息的渠道,认识到学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才能更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

  针对学员普遍缺乏法治意识的问题,教培中心将学习法律知识作为培养学员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的关键环节。聘请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讲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许多学员以前受宗教极端思想影响,将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歪曲炮制的“教法、家法”当作行为准则,无视国家法律,甚至干扰破坏法律的实施。通过学习,学员们普遍认识到作为国家公民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按照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行事。

  针对部分学员缺乏职业技能、就业困难等问题,教培中心将学习职业技能作为提升学员就业能力的重要途径,根据当地需求和就业条件,设置服装鞋帽加工、食品加工、电子产品组装、排版印刷、美容美发、电子商务等培训课程,对其中有愿望有条件的学员进行多技能培训,确保学员结业后能够熟练掌握1-2门职业技能。教培中心注重将课程学习与实训操作相结合,提高了学员实际操作能力。通过培训,学员们初步掌握了就业技能,部分学员已结业并实现就业。

  针对学员不同程度地受宗教极端思想影响的问题,教培中心将去极端化纳入教育培训全过程,通过分阶段学习法律法规、民族宗教政策和宗教知识,揭露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危害,使学员深刻认识到宗教极端思想完全违背了宗教教义,是民族分裂主义和暴力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从而认清了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本质和危害,摆脱了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思想的影响和控制。

  教培中心实行寄宿制管理,配备辅导员、医生和后勤服务管理人员等,保障学员正常学习生活。学员可定期回家,有事请假。教培中心建有室内外体育文化活动场所,经常举办丰富多彩的文体娱乐活动。教培中心充分尊重和保护不同民族学员的风俗习惯,关心学员心理健康,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教培中心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在校学员不得在校内组织、参加宗教活动。

  由于有效采取了预防性反恐措施,近年来新疆社会环境发生了明显变化,正气上升,邪气下降,公民法律意识明显增强,追求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文明生活方式成为社会风尚,宗教极端思想传播受到自觉抵制,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更为紧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

  六、探索出反恐、去极端化的有益经验

  新疆的反恐怖主义、去极端化斗争,在吸收借鉴国际社会经验的同时,坚持从中国和中国新疆的实际出发,把保障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放在首位,从彻底解决各种深层次矛盾入手,积极探索依法打击防范恐怖主义和去极端化的有效路径,最大限度地保障各族人民免受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侵害,形成了一套经验和有效办法。

  ——坚持依法打击恐怖主义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保安全才能保人权,不反恐就不能保人权。依法打击恐怖活动,保障各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对人权的最根本保护。曾经一段时间,新疆恐怖活动多发频发,严重破坏了安定祥和的秩序、团结进步的氛围,肆意践踏了新疆各族群众的生命权、健康权、发展权等基本人权。面对恐怖主义暴行,新疆果断采取依法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措施,始终保持对恐怖势力的威慑态势,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人权免受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侵害。目前,新疆已连续2年多未发生暴力恐怖案件,包括危安案件、公共安全事件在内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大幅下降,极端主义渗透得到有效遏制,社会治安状况明显好转,人民生活安宁祥和。2018年,新疆旅游业呈现“井喷式”增长,共接待境内外游客超过1.5亿人次、同比增长40%,其中外国游客240.32万人次、同比增长10.78%,旅游总消费2522亿元、同比增长41.6%。与此同时,新疆还十分注意在反恐中保障人权,避免因反恐而出现侵犯人权的行为。为此,一方面,新疆不断加强反恐立法工作,保障反恐在法治轨道上进行,依法打击恐怖主义行为;另一方面,坚决防止因反恐而发生限制新疆各民族人民群众基本权利的现象,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保障正常社会生活。

  ——坚持反恐不与特定地域、民族、宗教挂钩。《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新疆是多民族聚居和多宗教并存的地区。一方面,在反恐怖主义和去极端化斗争中,新疆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宗教进行分裂国家、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禁止利用宗教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文化等制度的实施;禁止利用宗教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防范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制造混乱、违法犯罪。另一方面,新疆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规定。在反恐怖主义和去极端化斗争中,新疆各族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了充分保障。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完全由公民自主选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新疆坚持服务和管理并重的理念,不断加强宗教教职人员培养培训,不断拓宽获得宗教知识的途径,不断改善宗教活动场所的条件,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信仰需求得到了充分尊重。

  ——坚持宽严相济与预防教育挽救相结合。新疆始终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教育挽救的措施方法,对少数十恶不赦、顽固不化的暴恐团伙头目、骨干分子,严惩不贷、依法处理,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免遭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侵害;对多数罪行较轻和受宗教极端思想影响的人员,以教育、挽救、保护为主,通过开展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帮助学员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法律,学习劳动技能,用拉的方式而不是推的方式,用挽救的方式而不是严惩的方式,用关爱的方式而不是嫌弃的方式进行帮教转化。通过学习教育,让他们提升明辨是非、抵御渗透和自我转化的能力,最大限度摆脱恐怖主义影响、摆脱极端思想束缚、摆脱陈规陋习禁锢,努力提升就业技能、开拓就业门路、激发生活信心,充分体现了政府人道主义立场。

  ——坚持维护稳定与改善民生相结合。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事关群众福祉和社会和谐稳定。在新疆一些地区,由于过去一段时期受恐怖主义危害较大,受宗教极端主义渗透干扰严重,部分群众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能力较弱、法治意识淡薄、职业技能不强,导致就业困难,容易受到恐怖势力和极端势力的教唆和胁迫走上犯罪道路。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的持续改善,有力促进了人的全面发展,新疆各族群众精神面貌焕然一新,积极追求现代文明生活、自觉抵制宗教极端思想的社会氛围日渐浓厚,各民族之间更加团结和谐,反恐维稳和去极端化工作的社会基础更加牢固,各族群众对未来美好生活充满希望。

  七、积极参与反恐国际交流与合作

  近年来,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全球蔓延,给人类社会带来重大灾难。2001年9月11日,美国发生震惊世界的恐怖袭击事件,2996人死亡。2002年10月12日,印度尼西亚巴厘岛汽车炸弹袭击事件,202人死亡。2004年3月11日,西班牙马德里列车连环爆炸案,190人死亡、1500余人受伤。2004年9月1日,俄罗斯别斯兰人质事件,造成包括186名未成年人在内的335人死亡、958人受伤。2005年7月7日,英国伦敦连环爆炸案,52人死亡、700多人受伤。2008年11月26日,印度孟买连环恐怖袭击案,195人死亡、近300人受伤。2011年7月22日,挪威奥斯陆爆炸枪击事件,77人死亡。2013年9月21日,肯尼亚内罗毕恐怖袭击事件,72人死亡、168人受伤。2015年11月13日,法国巴黎系列恐怖袭击事件,132人死亡、300多人受伤。2016年3月22日,比利时布鲁塞尔连环爆炸案,35人死亡、300多人受伤。2016年12月19日,德国柏林恐怖袭击事件,12人死亡、49人受伤。2017年1月1日,土耳其伊斯坦布尔恐怖袭击事件,39人死亡、69人受伤。2017年11月24日,埃及北西奈省恐怖袭击事件,235人死亡、109人受伤。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全球发生1127起恐怖袭击事件,造成13000多人死亡。

  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已成为当今世界一大公害,严重威胁世界和平与发展,严重危害世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严厉打击恐怖主义,深入开展去极端化工作,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保障人权的必然选择。

  中国反对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反对将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与特定国家、民族、宗教挂钩,反对在反恐问题上采取“双重标准”;倡导综合施策、标本兼治,既严厉打击恐怖主义活动,又致力于消除贫困,铲除滋生恐怖主义的土壤;主张在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基础上,加强国际反恐务实合作。

  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一员,中国政府积极支持联合国在国际反恐合作中发挥主导和协调作用,坚持遵循《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国际法原则准则,支持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一系列反恐决议,大力推动《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全面实施。中国已加入《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制止核恐怖行为国际公约》《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等绝大多数国际反恐公约。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中国与有关国家签署了《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合作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构想》《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怖主义公约》《上海合作组织反极端主义公约》《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合作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2019-2021年合作纲要》《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毒品走私和有组织犯罪行动计划》等文件。通过联合反恐演习、联合边防行动、打击“三股势力”网络违法活动、大型国际活动安保、情报交流、司法合作等双边、多边反恐机制,中国与各有关国家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反恐交流与合作,在维护国际和地区安全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疆是中国反恐怖主义的主战场。近年来,在中央政府的关心支持下,新疆地区与周边国家建立了边境地区和执法部门反恐领域对口合作机制,在情报信息交流、边境联合管控、涉恐人员查缉、反恐怖融资、打击网络恐怖主义、打击跨国犯罪、司法协助、跨国油气管道安保等方面,进行了务实交流与合作。同时,积极借鉴国际反恐和去极端化经验,结合本地区实际,有效开展了反恐怖主义斗争和去极端化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国际反恐斗争作出了贡献。

  结束语

  毫无疑问,中国新疆反恐怖主义和去极端化斗争,是国际反恐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际反恐斗争作出了重要贡献。新疆依法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文明进步,满足了人民对安全稳定生产生活环境的殷切期盼,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各族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

  当今世界,面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严峻挑战,任何国家都无法置身事外、独善其身。世界各国只有进一步增强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摒弃“双重标准”,增进政治互信,凝聚战略共识,促进交流合作,才能更有效遏制和打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宁。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下,经过新疆各族人民的共同奋斗,新疆反恐怖主义和去极端化斗争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但是,“三股势力”及其影响依然存在,“东突”势力依然在伺机制造事端,新疆反恐怖主义和去极端化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新疆将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依法反恐、保障人权、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努力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