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学院工作条例》
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社会主义学院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社会主义学院工作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发展新时代爱国统一战线,加强党对社会主义学院的领导,推进社会主义学院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会主义学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性质的政治学院,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联合党校,是统一战线人才教育培养的主阵地,是开展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部门,是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社会主义学院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充分发挥统一战线人才培养基地、理论研究基地、方针政策宣传基地作用,为巩固和发展新时代爱国统一战线作出贡献。
第四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坚持以下工作方针:
(一)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牢牢把握正确办学方向;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政治培训,强化政治共识,巩固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解放思想,改革创新;
(四)坚持联合办学、开放办学,汇聚优质资源,提高办学质量;
(五)坚持严以治院、严以治教、严以治学。
第五条 社会主义学院基本任务包括:
(一)培训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统一战线其他领域代表人士,培训统战干部,培养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人才,承办党委和政府举办的有关专题研讨班;
(二)组织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党的统一战线理论和方针政策的研究和宣传,推进理论创新;
(三)组织开展决策咨询工作,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
(四)组织开展中华文化的教育、研究和对外交流;
(五)开展联谊交友。
第六条 社会主义学院培训目标是:
(一)确保统一战线各领域代表人士深刻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增强爱国主义精神,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了解和熟悉党的统一战线理论和方针政策,增强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和解决自身问题能力。
(二)确保各级统战干部深刻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熟悉党的统一战线理论和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掌握统战工作方式方法;继承和发扬统战工作优良传统,善于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第七条 社会主义学院院训是:爱国、团结、民主、求实。
第二章 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八条 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设立社会主义学院。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根据需要设立社会主义学院(学校)(以下简称社会主义学院)。
第九条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是中央统战部管理的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统战部领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党组,指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工作,主要包括:
(一)指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和教育方针;
(二)加强中央社会主义学院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干部;
(三)研究解决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有关部门支持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工作。
第十条 地方社会主义学院是本级党委直属事业单位,由本级党委统战部门指导和管理。
地方党委应当加强对社会主义学院的领导,主要包括:
(一)把社会主义学院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和统一战线工作总体安排;
(二)配备、考核社会主义学院领导班子;
(三)制定党外代表人士参加社会主义学院教育培训政策,把教育培训和安排使用结合起来;
(四)研究解决社会主义学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进行督促检查。
地方党委统战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主义学院的指导和管理,主要包括:
(一)了解检查社会主义学院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二)协助党委做好社会主义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社会主义学院干部;
(三)制定和落实党外代表人士及统战干部参加社会主义学院培训的规划和计划;
(四)协调有关部门支持社会主义学院工作,帮助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一条 社会主义学院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党组由党中央批准设立。地方社会主义学院党组由本级党委批准设立,党组书记由本级党委统战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学院院长一般由民主党派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者无党派代表人士担任,副院长中应当配备党外人士,根据需要可以设第一副院长或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
社会主义学院的党外院长、党外副院长人选,由党委统战部门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协商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十三条 社会主义学院可以成立由党委统战部门、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组成的院务咨询委员会,对办学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和协商。
第十四条 上级社会主义学院对下级社会主义学院进行业务指导,主要包括:
(一)对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进行调研检查,提出意见建议;
(二)对教学、科研、管理工作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建议;
(三)会同党委统战部门开展办学质量评估;
(四)定期召开社会主义学院院长会议和业务会议,研究交流工作。
第三章 班次和学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