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乎“你我”人格权 保护得再“给力”点(2)

光山新闻网 刘斌 2019-04-27 05:4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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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如前一段讨论最热烈的‘996’,它严重侵害了年轻一代的健康。” 邓凯表示,不应该把企业发展建立在侵害职工健康权利之上,鼓励奋斗,但是也要保障健康。

  【聚焦3】要更安全——

  加入学校防治性骚扰规定

  在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分组审议中,如何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委员们较为关心的话题之一。

  沈跃跃副委员长建议在人格权编草案第790条增加第3款内容:学校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制止利用师生关系实施性骚扰。

  沈跃跃表示,学校是个特殊的场所,老师对学生的性骚扰性质恶劣,危害极大,将其纳入法律规制对象,有利于预防和制止校园性骚扰侵害的发生,切实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近些年来,学校教师性侵学生的事件时有发生。2014年10月,教育部发布了《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明确规定,禁止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一些地方性法规也规定了学校在防治性骚扰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因此,把学校单列一款作为防治性骚扰责任主体很有必要。

  此外,沈跃跃还建议增加第4款内容:用人单位、学校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主要考虑是,规定用人单位、学校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律后果,有利于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引导用人单位和学校增强防治性骚扰的意识、主动作为。

  邓丽委员认为,将禁止性骚扰写入人格权编草案,顺应了人民群众对人格权保护的呼声和期待,同时建议将草案第790条规定的性骚扰方式加入文字、图像、电子信息。“在实践中,性骚扰可以是语言和行为,但现在有相当一部分也是图像、电子信息、文字等。”

  与此同时,邓丽也建议增加“学校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禁止利用师生关系实施性骚扰”的规定,希望这次修改把这部分内容和“用人单位”一款分开单列。

  谭耀宗委员建议增加关于未成年人人格权的保护规定。他介绍说,青少年是最为活跃的互联网用户群体。对未成年人而言,他们正处于敏感冲动、心智尚未成熟的年龄,隐私、个人信息非常容易受到侵害,需要特别强化未成年人的网络权益的保护。例如对网络游戏有必要采取分级的措施,限制暴力等有害信息的产生。再如,为防止儿童信息的泄漏,要求对儿童信息的收集必须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