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依法治国办负责人就《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答记者问(2)
答: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法治政府建设实践中形成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督察方式和手段,有利于推动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提高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重视,有利于充分了解、掌握各地区、各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的进展、成效和问题,有利于接受社会监督、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氛围。所以,规定将其作为单独一章进行规范,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的法定化、常态化、长期化。
5.组织实施督察工作的主体是谁?
答:考虑到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负责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为了确保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与全面依法治国各方面督察工作的协调统一,将其纳入全面依法治国督察工作体系,规定确定由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和地方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组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