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为何采取试点形式?司法部回应(2)
第一,确定告知承诺适用的对象。刚才介绍的是哪些领域能搞告知承诺制,哪些领域不适合搞,此外还有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哪类申请人不适用于告知承诺制。在实践当中,地方普遍采用的方法是由当事人自己选择是否采用这种方式,申请人认为自己能够承担责任、具备法定条件就可以选择这种方式。但在试点方案中规定了一条,对于申请人确实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是曾经出具过虚假证明,骗取过许可证或有关机关颁发的其他证照,这类人就不能作为告知承诺制适用的对象,只要有这方面的不良记录,就必须严格控制。
第二,规范告知承诺工作的流程。也就是在开始过程当中,要求试点单位首先要编制证明事项工作的具体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各类证明事项要制作并且向社会公告一个告知承诺的格式文本,在网上公布,申请人下载以后可以直接填写。另外,试点单位要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尽职履责、失职追责方面要有明确的要求。
第三,加强事中、事后的核查。因为告知承诺书签订以后,当事人在从事某些行为的时候还得要看他是不是真正符合法定条件,所以规定试点单位要分类确定核查办法。这些办法各个单位也有一些不同的创新,比如有的是用双随机,有的是有群众投诉举报后核查,也有的是在日常检查中核查,还有一些特别重点的领域可以采取专项重点核查的方式。试点单位要明确核查的时间、核查的标准、核查的具体方式。
同时还规定试点单位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刚刚发的一个文件《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通过全国一体化的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的行政协助等方式进行核查。国务院的这个规定,要求各地方、各部门实现网上数据共享,这为我们下一步开展告知承诺制提供了非常好的便利条件。一个当事人只要在行政机关办理过有关手续,下一次再到有关行政机关办事,都能在信息共享平台里查到相关证明的事项,行政机关通过在线平台核对,就不需要企业和老百姓再提交证明了。
第四,探索失信惩戒模式。试点方案要依法建立申请人的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的黑名单制度,通过这两个制度来加强信用社会建设,不断营造守信有激励、失信必惩戒的社会氛围,这两个制度对申请人也是一种约束,达不到承诺的要求或者虚假承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要加大对失信联合惩戒的力度,加强部门之间的联动响应,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保障措施。
最后,要强化风险防范。要求各试点单位加强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对核查难度比较大,以及社会广泛关注的事项,要探索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同时采用多种措施,防范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不实承诺,办理了事项以后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采取一些防范的手段,保障告知承诺制能够符合试点工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