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不下的职称评审权如何下放
放不下的职称评审权如何下放
职称评审权下放在高等教育领域,就像一只蜗牛逐渐伸出的触角,经历了一个充满试探的过程。
事实上,承与接是相辅相成的,权力下放了,还要看院系是否愿意接。
■本报见习记者 许悦
职称评审权下放意味着学校甚至院系有权制定自己的标准,而这一标准并未获得很好的监督,有些系科的评审标准可能会低于学校其他系科,又或者低于其他院校相同系科,从而带来诸多问题。
在职称评审中,一个监督体系的建立不能只靠政府和教育部,还要依靠社会、市场、同行等的力量,建立起综合性监督体系。职称评审设置,在学校层面难以做到适合各院系情况的细化,因此需要各个院系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标准。没有监督体系,权力就不可能全部下放,也不可能以院办校。
如今,“职称评审权下放”在高教领域早已不是新鲜事。近日,随着南京林业大学2019年职称评审结果的公布,受益于该校在今年3月发布的《南京林业大学教学专长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试行)》而成为第一位“教学专长型”教授的蒋华松引来了众多关注。
南京林业大学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该校新职称评价体系中,只有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师可以不考核论文就参加“教学专长型”职称评选。这为像蒋华松这样发表过论文但并未公开发表在国家级期刊上、专长教学的教师们的职称评审提供了新路径。
让一位从教几十年但未曾在国家级期刊公开发表过论文的教学专长型教师评上教授成为可能,显然有着职称评审权下放的“功劳”。然而,在职称评审权下放至高校的过程中,并非只带来了积极影响,一些问题也随之显现。
参差不齐的下放
职称评审权下放在高等教育领域,就像一只蜗牛逐渐伸出的触角,经历了一个充满试探的过程。
早在1960年,我国便明文规定,教授职称最终审批权在教育部;二十多年后,教授职称评审权被允许下放至少数国家重点高校;2017年,《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出台,才终于明确规定将职称评审权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
这一《意见》的出台带来了巨大变革,高校纷纷开始思考、制定独具特色的评审方案,并逐步有了今天的光景。
“我国在高校职称评审权下放方面已经迈出了一大步,目前,教师职称晋升的主要责任和主要权力都在学校,这是高等教育治理体系改革的重要成果。”厦门大学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育研究院院长别敦荣介绍道。但他同时提醒评审权下放程度如何、是否下放至院系一级,各高校的情况却不尽相同。其中,高水平大学职称评审权下放至院系的更多一些,产生的效果也更好一些,而在一般院校中,学校掌握的权力则更多。
在他看来,造成权力下放参差不齐的原因很现实:其一,有些高校并非不愿将评审权下放至院系,只是有的院系力量有限,个别高校的个别院系甚至难以组织起权威的、水平较高的职称评审专家团队。其二,有些高校担心权力下放可能造成混乱和矛盾,因此下放的程度有限。
事实上,承与接是相辅相成的,权力下放了,还要看院系是否愿意接。
南方某高校教师李蓉(化名)向《中国科学报》坦言,其实,在我国较为特殊的人事制度和校园文化下,有些院系领导并不愿意接手职称评审权这个“烫手山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