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保法”修改前 舆论需回归集体理性(2)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20-02-12 22: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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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禁食“野味”,到全面“禁野”,也就是“野生动物贸易,无论是否养殖,都必须一禁到底”,这样的法律修改诉求是需要商榷的。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野生动物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两者区别管理,有关禁限的尺度是不同的。

事实上,提出全面“禁野”的底层逻辑还是在于,一部为了保护野生动物制定的法律为什么要强调“利用”。

对于严格的保护主义者来说,只要野保法包含利用二字,即是为“利用”提供法律庇护,背后就是以支持和鼓励为目的的。

然而,2016年新野保法颁布后,首先明确了它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同时,由于现阶段我们对野生动物的需求是一种客观存在,在法律中是无法回避的。

物种保护专家强调,野保法里相关“利用”的条款,其目的是严格限制“利用”。“试想,如果不把‘利用’的内容纳入野保法,就完全失去了管理的依据,这又该怎么办呢?”

合法的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产品在任何国家都是得到承认的。在中国,由于传统文化、中医以及经济发展的需求,这项产业存续了很久,尤其现在很多特种养殖还成为了老少边穷的脱贫项目。

坚决支持全面禁野,是一种传统意识的触底反弹,它有其进步性。不过,“法律是规范人类行为的兜底,是需要公权力实施的,正因为如此,它不能替代文化和意识变革的作用。”

物种保护专家认为,如果因为现阶段还无法彻底扭转传统文化和个人消费习惯,就把高尚的社会理想投射到法律里,是违背法律精神的。“靠法律无限扩大干预范围,意味着监管、执法主体可能需要无限扩大权力和监管范围,恰恰会导致法律难以执行,而且造成巨大的社会成本。”

美国著名的法学家波斯纳在解释法律如何制定规则的时候说过,法律常常是向后看的。丁利认为,法律在很大程度上遵从传统习俗,因为法律是倾向于“保守”的。这不意味着法律反对变革,而是说,不能性急而太过轻易地让既有规则朝令夕改,否则就会破坏法律的权威性,无法保证人们的稳定预期。

所以,野保法的修改一定是循序渐进的,需要经过充分讨论,形成普遍共识。一旦全面“禁野”,伤害最大的便是那些本来就缺乏公众关注的“华农兄弟”,是没有人帮他们呼吁的一群人。两位专家都表示,至少应该听一听他们的声音。

把管理问题交还给管理

“野保法现有的法律框架是相对清晰、合理的,野生动物贸易的混乱,应该是法律的落实出了问题。” 物种保护专家告诉《中国科学报》。

理论上,在当前实行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许可证制度下,获得许可证的个人或机构如果想要合法进行市场交易,需要经过申请和核查,其间涉及多个程序和管理部门。林草部门负责驯养和经营许可或专用标识,农业部门负责检疫,市场监督部门负责发放营业执照。

“现实中,不同法律和不同主管部门之间衔接不到位,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不够,规则就形同虚设。” 物种保护专家坦言。

检验检疫是最被诟病的一项内容。按照野保法的规定,所有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要求都有合格的检疫证明。但检验检疫属于《动物防疫法》管理内容,农业部对野生动物又没有检疫项目和标准,根本出具不了检疫合格证明。很多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就算合法养殖,也是非法上市,检验检疫根本得不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