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保法”修改前 舆论需回归集体理性(3)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20-02-12 22: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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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利认为,造成这种多部门管理交叉、制度衔接空缺、监管落实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新的野保法虽然出台,但相应的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却迟迟没有调整更新。

他指出,野保法是上位法,不可能大包大揽、规定过细,本该由下一级法律规章来细化。但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在近期就疫情防控答记者问时提到的,“新的野保法相关配套规定没有及时出台、完善,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具体办法、目录、标准、技术规程等尚未及时出台和完善”。

王瑞贺同时表示,拟将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列入常委会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并加快动物防疫法等法律的修改进程。这是一个非常积极的信号。

由于野生动物合法贸易主要聚焦在人工驯养繁的部分,它们是野保法落实管理的核心。为此,山水自然保护中心的进一步建议是,建立一份唯一的白名单,把允许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不管是不是重点保护,全部纳入。凡是没有列入白名单的,就明确不允许养殖。名单的更新需要从野生动物保护、疾病风险和管理可行性等几方面考虑。

为了在市场中与真正的野生动物区分防止洗白,他们提出,可以将白名单中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划出野生动物的范畴,也就是划出林草部门的管辖范围,直接算作家禽家畜或“特种养殖动物”,归农业部门管理,由农业部门彻底落实检验检疫,可认证可追溯。

对此,丁利认为这样的改进意见是有可操作性的。事实上,在新的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修订过程中,也考虑到了这种思路,把已经商业化驯养繁育技术成熟的人工种群不在列入保护名录。

在物种保护专家看来,与扩大各种禁限范围付出的巨额成本相比,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改进、落实管理来得更经济。它也有助于真正提高我们国家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和国家治理的能力,形成整体的、长期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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