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理学院士:依法规范开展新冠肺炎尸检病理诊断(2)
CT影像是临床诊断的重要依据,及时准确的CT诊断对于及早发现和采取适当的隔离措施,防止可能的传播,很有必要,但这不是病理诊断,也不是确诊依据。
很多年老体弱的患者得了这个病以后往往是死于肺部继发的真菌感染或者其他脏器并发症,这些需要生前活检或者死后尸检证明。
上面说的这些对于完善诊疗指南规范,具有关键性意义。
此外,尸体解剖的完整病理诊断可以验证、补充和纠正临床诊断,联系临床表现和CT特征及治疗过程,分析救治经验教训,提高今后的诊治水平。
《中国科学报》:如果进行病理解剖,需要与患者家属进行沟通么?如果不同意,我们会做吗?如果家属同意了,我们又该如何进行?我国在《传染病防治法》中对于尸检工作,是如何要求的?
▲ 卞修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订)》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四十六条规定“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新冠肺炎是人类一种新发传染病,在肺和其他器官查找这一新病毒SARS-CoV2的存在、分布特点,是尸检的重要内容。
对有必要尸检的病例,需要与家属或法定监护人沟通,征得同意,签署知情同意书或遗体捐献等文件。不同意的,不予实施。诊断结果将来需要用于研究论文发表的,一般应该事先通过伦理审核。
《中国科学报》:之前,没有对尸体进行病理解剖,医疗机构的顾虑又是什么?
一般来说,哪些实验室可以开展尸体解剖工作?我们又如何避免尸检过程中的二次污染或扩散呢?对于尸检人员资质又如何要求的?
▲ 卞修武:
为何前期没有进行尸检,我想,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
当初,对病因、传播途径和病原传染性的未知;后来,死亡病例增多,但针对这种传染病尸检工作具体规定没有出台;医疗机构主要精力集中在诊治,也怕尸检风险;国内缺乏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尸检室;等等。
我觉得,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这类疾病的病理检查的重视程度不够。
比如,几个版本的诊疗规范中,确诊依据都没有肺穿刺活检病理诊断(根据形态特点和原位病毒检测)。
在临床疑似、没有禁忌症进行这类传染病尸检对尸检室条件有明确要求(特别是防止空气途径传播的负压系统),并且要得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部门指定。
病理标本的转运、制样、检测和观察也都需要安全防护。
这次疫情也警示我们,大型医疗机构和医学院校病理学科或相关学科应该高标准设置尸检室,区域医疗中心应该设置可以承担传染病尸检和病理样本处理、研究所应该医院病理科和环境的要求较高,特别是要有负压系统,要求进行性病理检测的设备等。
建设这样符合要求的尸检室需要相关部门审批,这样的审批工作也很复杂。
目前,经过与国家卫健委、重庆市、湖北省卫健委等部门沟通后,我们通过改建、新建负压尸检室,随时准备开展尸检工作。
《中国科学报》:哪些死亡病理更需要尸检?
▲ 卞修武:
从疾病诊断、医学研究和技术进步角度,只要临床觉得有意义,尸检都是必要的。每个病例都有其特点,尸检常常有意外发现。
对于新冠肺炎这样的传染病,临床进程特殊,诊疗有疑问,死亡原因不清,更需要尸检。
《中国科学报》:尸检过程和结果结论中应该注意什么?
▲ 卞修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