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野味“零容忍”,释放了哪些信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禁食野生动物决定
食用野味“零容忍”,释放了哪些信号?
食用野生动物,终于全面禁止了!
就在2月24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该《决定》不仅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还提出,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对食用“野味”的零容忍,体现了法治层面的进步。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告诉《中国科学报》,这一决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特定时期、针对特定事项作出的一个特别规定。它既具有宣示意义,是对社会关切的及时回应;也具有规范意义,对于强化执法、非法野生动物食用和交易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决定》可以视为《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保法》)修改的“前奏”,从中看出未来《野保法》修改的一些思路和方向,但它并没有限定《野保法》修改的内容。
《中国科学报》:根据《决定》,禁食野生动物与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直接相关,在《野保法》立法目的或基本原则中,是否会如各种修法意见稿中所提出的,纳入保障公共卫生、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内容?
秦天宝:这个提议虽得到很多人支持,但还没有形成共识。有一类代表性观点认为,野保法是用来保护野生动物的、而不是用来保护人的,旨在保护人的公共卫生安全问题应该列入《动物防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生物安全法》等法律的调整范围。
我认为,在当前我们面临比较严重的生态危机的背景之下,保护自然、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从这个角度出发,野保法既保护野生动物,又超越野生动物保护本身;保护野生动物是法律的直接目的,而保护人类是法律的终极目的。
当我们把野生动物保护放在一个更为宏观的政治、经济、社会背景下去考量,我们会发现它是整个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链条中的重要一环;《野保法》即便不是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主力军,也可以和《动物防疫法》《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未来的《生物安全法》等法律协同配合,从不同的角度、在不同的环节去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如果我们可以理解和接受这种大保护观和大安全观,那么在《野保法》中树立公共卫生安全的理念就是很自然的事情了。
《中国科学报》:《决定》里将禁食范围从《野保法》保护的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省级保护物种、三有保护物种扩大到了所有陆生野生动物。这是否意味着,接下去《野保法》保护范围的调整很有可能与之相匹配?
秦天宝:《决定》在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方面,实际上已经扩大了《野保法》的调整范围。我认为《决定》对未来进一步扩大《野保法》的适用范围传递了一个积极的信号。当然,未来《野保法》的保护范围是否调整、调整幅度有多大,还有待进一步的科学研究和各界共识。
从立法的角度考虑,一部法律的名称原则上应该和它的内容(调整对象)保持一致。如果法律采用了《野保法》的名称,那么理论上它的适用范围就应当包括所有的野生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