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野味“零容忍”,释放了哪些信号?(3)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20-02-26 17: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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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野保法》作为一部单行法律,也只能对野生动物保护所涉及的管理体制、基本原则、主要制度等作出规定,它的贯彻实施还需要相应的实施条例、清单名录以及其他技术规范等来支持和配合。这也提醒我们,在未来立法的过程中,一定协调法律、法规、名录和标准等的制定和修改,系统性地解决问题。

《中国科学报》:有评价认为,决定并没有对养殖业“一刀切”,主要打击的是非法利用,切掉的是一小部分过去合法的利用。《野保法》正式修改时,究竟该如何协调保护和利用的关系?

秦天宝:法律本身就是一个正当利益的平衡器。从法理上来说,保护也好,利用也好,都属于正当的利益诉求。它们不是截然对立的关系,没有价值的优劣之分。在法律人眼中,任何法律制度都是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位序选择。也就是说,我们并非要在保护和利用两种利益之间进行取舍,而是要根据特定的时空条件以及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背景等因素,对保护和利用进行先后次序的排列。

在排列时,我们遵循的主要原则就是“紧缺利益优先保护”。举例而言,当我们处于比较贫困阶段的时候,摆脱贫困就是我们的第一需求;当我们的生活水平提高到一定程度时,我们可能对生态环境的需求就比较紧迫了。我国现行《野保法》在保护和利用的关系上确立了“保护优先、严格监管、规范利用”的基本立场。我觉得这个立场还是比较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的。

未来《野保法》进行修改,可以在此基础上,按照分类施策的原则,更加精细化地进行制度设计。比如,对于现在野生动物利用中所出现的各种乱象,我们首先要区分是非法利用还是合法利用。如果是非法利用,自然应该严厉打击。如果是合法利用出了问题,使得很多行为合法但不合理,那我们也需要进一步区分,到底是立法规定本身不合理,还是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出了问题。如果是法律规定本身不合理,我们修改该项规定;如果是执行的问题,我们有针对性解决执行问题。

《中国科学报》:关于野生动物的保护和利用,是不是应该明确赋予公众和社会组织的参与权?

秦天宝:这是必须的。当前,国家越来越强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当然也包括野生动物保护和利用领域。良法善治的一个基本模型就是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野生动物分布广、种类多,仅靠政府力量,很难实施全方位的有效监管,公众和社会组织是非常重要的补充力量。

在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方面,简单说,要鼓励和支持保障公众通过信息知情、参与决策和诉诸司法三种途径积极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利用主体应当依法主动公开野生动物保护和利用的相关信息,比如许可证发放和执行等;未来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名录制定和许可证发放等决策过程,都应当适当允许公众和社会组织的参与;要支持和便利社会组织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针对野生动物违法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我建议在全国建设统一联网的野生动物保护信息平台,类似许可证的发放和使用情况都要定期上传至该信息平台,接受公众的监督。通过构建更为科学、参与、透明和公开的监管流程,来更好保护野生动物,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中国科学报》:我们应该对《野保法》的修改有什么样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