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野味“零容忍”,释放了哪些信号?(2)
不过,把所有野生动物都纳入进来,并不意味着法律就要对它们实行相同的保护办法,而是要将野生动物进行分级、分类的差异化管理。比如纳入法律调整的重点野生动物,需要我们采取各种强化措施,去积极主动地保护它们;而对于纳入法律调整的一般野生动物,也许不会过多要求我们做什么,而是更多要求我们不去做什么。当然,也有蚊虫之类的野生动物,两种都不需要,可以排除在法律适用范围之外。
其实,我国现行《野保法》已经遵循了这种类型化保护的思路,只不过分类方式还不够科学、合理。至于未来修法时具体采用什么样的分类模式和标准,需要进行精细化的设计,既要考虑科学规律,也要考虑社会经济的可承受性、技术的可行性和执法上的可负担性等等因素。我们可以利用修法之前这段宝贵的时间,针对各界提议的具体方案进行综合性的成本效益对比分析。
《中国科学报》:按照这个《决定》,合法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也被禁止食用,只有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家畜家禽才可以。不在这一目录内的,过去可以合法养殖、利用时间比较长、技术也成熟的动物将来该如何处理?
秦天宝:《决定》非常明确地规定,原则上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但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属于家畜家禽,不再视为野生动物,所以可以食用。理论上,在全面禁食的背景下,对于可以食用的动物应该有一个正面清单(也就是大家俗称的“白名单”),以便基层执法和公众守法。据合理推测,由于事出紧急,《决定》出台之前立法机关并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科学论证,而现行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恰好能够最大程度地满足这一管理需要,所以就作出上述规定。
这表明《决定》采用了类型化处理的方式,并传递了一个信号,亦即“野生动物不能吃、能吃的不是野生动物”。这么做的好处是,对监管者和执法者来说,什么能吃什么不能吃有了清晰、明确的标准,便于识别和管理,也便于普通公众理解和遵守。这是一种比较好的制度设计。
由于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家畜家禽数量还比较少,还有些依照现行法律合法养殖、利用时间比较长久、技术相对成熟的动物,可以在严格科学论证和公众参与监督的前提下,通过增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方式来解决。
可以预见的是,未来《野保法》修改,也会将白名单中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划出野生动物范畴,直接算作家禽家畜或“特种养殖动物”,其主管部门也有可能从林草部门化为农业部门管理,并由农业部门彻底落实检验检疫,实行可认证可追溯管理。
《中国科学报》:《决定》中的内容不仅涉及《野保法》,还涉及《畜牧法》等法律。《野保法》的修订是否应该统筹考虑相关法律、管理办法、实施条例等的调整,从而解决现实中,不同法律和不同主管部门之间衔接不到位的问题?
秦天宝:这一点非常重要。包括《野保法》在内的任何一部单行法律,都不可能包罗万象,解决所有问题。特别是从公共安全的角度来看,《野生动物保护法》与《动物防疫法》《畜牧法》《食品安全法》等更是息息相关。
这些现行立法由于涉及部门不同、通过时间各异,因此在相互衔接和配合上存在各种问题。因此在下阶段修法过程中,应当以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为理念,把相关部门都整合起来,统筹修改这些方面,使它们可以形成合力、协同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