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串行”为“并行” 科技创新应与科技伦理同进化(2)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20-06-05 08: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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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国家层面提出科技伦理准则和治理原则必须要有相应的教育传播举措与之配套。虽然我国在与科研诚信相关的科研伦理准则建设方面已取得一定的成绩,但除生命医学以外,应对科技的广泛伦理影响的科技伦理准则建设还在起步阶段。因此,一是要在科技与工程的高等教育与青年科技工作者的专业培训中,以对科技伦理准则和治理原则的解读为抓手,加强科技伦理意识和科技伦理规范教育;二是要在科技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干部培训中,强化对相关科技伦理准则和治理原则的学习,并促使其将科技伦理意识运用于工作之中,以避免和减少相关决策和行政举措的科技伦理风险;三是要在全社会以多种形式广泛传播科技伦理准则和治理原则及其背后的科技知识和科技伦理意识,使社会公众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科技伦理治理相关讨论之中,促使科技更好地造福社会。

刚性监管与敏捷治理相辅相成

以科技伦理准则和治理原则的确立为切入点,科技伦理治理工作将通过科技伦理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科技创新的伦理风险展开系统的规制与调节。一方面,将科技伦理准则和治理原则与具体的科技伦理风险相结合,为科技创新设定科技伦理的边界与底线,通过应急性与预防性的科技伦理审查,对一些具有显见或潜在的巨大科技伦理风险的研究和创新施行刚性监管。另一方面,从预期性、均衡性和适应性等原则出发,将科技伦理原则与治理原则作为科技创新的柔性约束机制,对科技创新实施敏捷治理。

为了及时有效地克服科技创新可能导致的重大伦理风险,应在科技伦理治理层面引入一系列制度化的监管机制。一是建立科技共同体和科技创新过程的早期预警系统。对于包括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严重违背人类基本伦理共识和导致人类生存风险的重大科技伦理风险,事后的规制和惩罚往往于事无补,必须通过早期预警系统的及时预警才可能规避。为此,科研机构和科技专业学会、协会应该由行政负责人与业务带头人共同承担起早期预警的责任。二是要充分认识到,我们对于科技创新的可能风险存在认识上的盲区,鼓励科技创新者对于潜在的巨大风险特别是处于“未知的未知”状态的重大风险展开研究,并且在一些重点领域对特定的重大风险感知和应对研究予以重点支持。三是聚焦导致重大科技伦理风险的不良实践特别是最差实践,将其纳入科研事故管理,通过对其原因的追溯性分析,充分总结其中的教训,并根据举一反三的原则对相近和类似领域的研究者予以警示。

敏捷治理的基本主张是面对与科技创新相伴随的各种复杂的伦理风险,应以科技创新与科技伦理的共同进化为认知前提和实践策略。首先,要从预期性原则出发,在科技规划制定工作中,加强对科技的社会影响与伦理风险的预见研究,尽可能一开始就把事情做好;其次,立足均衡性原则,敏捷治理始终根据科技创新的动态发展寻求可接受的风险—受益,并对最终的不得不接受的伦理风险予以制度化的补偿;其三,坚持适应性原则,将科技伦理问题作为科技创新的广义社会需求,鼓励科技创新者努力探索如何将价值和伦理上的考量嵌入到科技创新的设计与应用之中,通过负责任的研究和创新促进科技向善。

多元共治与能力建设双管齐下